飲食油煙排放標準 快速油煙檢測儀
LB-702X飲食油煙排放標準 快速油煙檢測儀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飲食業單位油煙的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的低去除效率。
1.2 適用范圍
1.2.1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建成區。
1.2.2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飲食業單位的油煙排放管理,以及新設立飲食業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油煙排放管理;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1.2.3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排放。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14554-1993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濃度標準值均為標準狀態下的干煙氣數值。
3.2 油煙
指食物烹任、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產物,統稱為油煙。
3.3 城市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關于城市的定義相同,即: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
3.4 飲食業單位
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為一個飲食業單位。
3.5 無組織排放
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
3.6 油煙去除效率
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后,被去除的油煙與凈化之前的油煙的質量的百分比。
式中:P-油煙去除效率,%;
C前-處理設施前的油煙濃度,mg/m;
Q前-處理設施前的排風量,m/h;
C后-處理設施后的油煙濃度,mg/m;
Q后-處理設施后的排風量,m/h。
4 標準限值
4.1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凈化設施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規模分為大、中、小三級;飲食業單位的規模按基準灶頭數劃分,基準灶頭數按灶的總發熱功率或排氣罩灶面投影總面積折算。每個基準灶頭對應的發熱功率為1.67×10J/h,對應的排氣罩灶面投影面積為1.1m2。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參數見表1。
表1 飲食業單位的規模劃分
規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基準灶頭數 | ≥ 1,<3 | ≥3,< 6 | ≥6 |
對應灶頭總功率(10J/h) | 1.67,< 5.00 | ≥5.00,<10 | ≥10 |
對應排氣罩灶面 總投影面積(m) | ≥1.1,< 3.3 | ≥3.3,<6.6 | ≥6.6 |
4.2 飲食業單位油煙的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規定執行。
表2 飲食業單位的油煙允許排放濃度和油煙凈化設施低去除效率
規模 | 小型 | 中型 | 大型 |
允許排放濃度(mg/m3) | 2.0 | ||
凈化設施低去除效率(%) | 60 | 75 | 85 |
5 其它規定
5.1排放油煙的炊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5.2 排氣筒出口段的長度至少應有4.5倍直徑(或當量直徑)的平直管段。
5.3 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規定由省級*門制定。
5.4 排煙系統應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為稀釋排氣筒中污染物濃度。
5.5 飲食業產生特殊氣味時,參照《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臭氣濃度指標執行。
6 監測
6.1 采樣位置
采樣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部位。采樣位置應設置在距彎頭、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徑,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
6.2 采樣點
當排氣管截面積小于0.5m時,只測一個點,取動壓中位值處;超過上述截面積時,則按GB/T16157-1996有關規定進行。
6.3 采樣時間和頻次
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指標體系時,采樣時間應在油煙排放單位正常作業期間,采樣次數為連續采樣5次,每次10min。
6.4 采樣工況
樣品采集應在油煙排放單位作業(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產生油煙的操作)高峰期進行。
6.5 分析結果處理
五次采樣分析結果之間,其中任何一個數據與大值比較,若該數據小于大值的四分之一,則該數據為無效值,不能參與平均值計算。數據經取舍后,至少有三個數據參與平均值計算。若數據之間不符合上述條件,則需重新采樣。
6.6監測排放濃度時,應將實測排放濃度折算為基準風量時的排放濃度:
式中:C基-折算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時的排放濃度,mg/m;
Q測-實測排風量,m/h;
C測-實測排放濃度,mg/m;
q基-單個灶頭基準排風量,大、中、小型均為2000m3/h;
n-折算的工作灶頭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