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博直供LB-8000G智能便攜式水質采樣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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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一)嚴格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科學劃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2013年年底前,完成劃定和調整工作,以及一級和二級保護區界限標志的設置工作。開展農村飲用水水源基礎環境調查,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
(二)健全飲用水水源水環境監控制度。環保重點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水質全指標監測分析;有條件的地區要啟動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內分泌干擾物和湖庫型水源藻毒素監測。加強水源自動監控能力建設,提高監測和管理水平,啟動水源毒性預警監測。定期開展飲用水水源污染排查和整治,保障城鄉飲用水水源水質安全。建立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主要指標達標狀況公示制度,及時公布水源水質狀況,促進公眾參與并接受公眾監督。
(三)強化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監管。依法拆除或關閉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取締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3.4萬畝網箱養殖。依法拆除或關閉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對二級保護區內16.9萬畝網箱養殖進行生態化改造。加強垃圾填埋場、地下油罐、礦山開發和危險品運輸等污染防治力度。
(四)制定城市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對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重點污染源要逐一建立應急預案,建立飲用水水源污染來源預警、水質安全應急處理和水廠應急處理“三位一體”的飲用水水源應急保障體系。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加強應急能力建設,提高重點城市環境應急能力保障水平。
二、提高工業污染防控水平
(一)加大工業結構調整力度,深入推進工業污染治理。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加大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造紙及紙制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紡織業、農副食品加工業、飲料加工業、皮革(毛皮、羽毛/絨)、有色金屬礦采選等行業的結構調整力度,推進老工業企業技術升級改造,提高產業技術水平,引導大型企業和重點排放企業采用*技術裝備,建設一批國內或世界的高效益、低污染企業;依法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堅決取締關停“十五土小”“新五小”等重污染企業,對于潛在環境危害風險大、升級改造困難的企業,也要逐步予以淘汰。工業企業要積極推進深度治理,鼓勵企業在穩定達標排放的基礎上集中建設污水深度處理設施。超標或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的企業,經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到治理要求的,要依法關閉。
(二)積極推進清潔生產,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要按照循環經濟理念,鼓勵企業實行清潔生產,推行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發展節水型工業。流域內所有制漿造紙企業、焦化企業,直排長江干、支流的化工企業、重金屬排放企業及其他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污染物超標排放或超總量排放的企業,要依法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并積極落實清潔生產中、高費技術改造方案。
(三)加強工業園區的環境管理,提高園區污染防治水平。按照有關產業政策和布局,嚴格控制化工園區建設,嚴格審核進入園區的化工企業。進入園區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其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鼓勵建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進行集中深度處理;可能對園區廢水集中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產生影響的電鍍、化工、皮革加工等企業,應當建設獨立的廢水處理設施或預處理設施,滿足達標排放且不影響集中處理設施運行的要求后才能進入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加強干流工業企業污染排查工作,沿江直排的企業要執行嚴格的排放標準。
(四)嚴格環境準入,強化項目審批。提高環保準入門檻,不得新上或采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工藝和設備,新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從嚴審批產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擴建項目。鼓勵發展低污染、無污染、節水和資源綜合利用的項目。嚴格控制新改擴建項目資源利用率和污染物排放強度,大中型項目的資源環境效率達到同期*水平。合理規劃產業布局,長江沿岸要實施嚴格的環境準入標準,堅決控制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有色冶金、紡織、危險化學品倉儲等相關建設項目。暫停審批總量超標地區的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建設項目。切實加強建設項目環境驗收管理。實行新建項目環評審批的新增排污量和治污年度計劃完成進度掛鉤機制。
(五)加強環境基礎管理,加大環境力度。建立工業污染源臺賬,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依法按流域總量控制要求,發放排污許可證,把總量控制指標分解落實到污染源,實行持證排污。國控、省控重點工業污染源應全部安裝自動監控裝置,實行實時監控、動態管理。加大污染物排放監督性監測和現場檢查頻次,重點監測和檢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應急處置設施情況。重點企業應當制定生產、消防安全事故環保應急處置預案,建設相應的環保應急處置設施。
(六)著力防范環境風險,確保流域水質安全。加強長江干流和主要支流沿線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強化工業園區及重點企業監控,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應急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防范和處理能力。加強流域預警應急能力建設,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范體系和響應聯動機制,提升流域風險防范水平。
三、推進污水治理設施穩定運營
(一)合理確定污水處理廠規模、排放標準及處理工藝。城鎮污水處理廠要按照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原則,優化布局,合理確定處理規模、排放標準,選擇處理工藝。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應達到一級B排放標準(GB18918-2002)。新建的向封閉或半封閉水體、已富營養化或存在富營養化威脅水域排水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建設相應的除磷脫氮設施,已建成的污水處理廠應進行除磷脫氮改造。污水處理廠應強化消毒殺菌設備的管理,確保正常穩定運行。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應與再生利用設施統籌考慮。
(二)加強污水處理廠配套工程建設。要按照“廠網并舉、管網優先”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配套管網建設,因地制宜推進雨污分流和現有合流管網系統的改造,提高城鎮污水收集能力和處理效率,促進城市水域環境質量的改善。
(三)高度重視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處理處置。要統籌考慮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上海、南京、馬鞍山、武漢、南昌、長沙等城市可建設污泥集中綜合處理處置工程,其他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污泥也應按規定進行處理處置。力爭到“十二五”末,設區的市、州至少建立一座污泥無害化集中處理處置設施。
(四)加強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所有城市、建設污水處理廠的縣(市)應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并按標準足額征收。收費尚未到位的市、縣人民政府,應安排支持資金,確保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設施正常運行。
(五)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與運營監管。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要注重政府引導和市場運作相結合,推行特許經營,帶動相關產業發展,重點加快縣城所在中心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到“十二五”末,建成滿三年的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水量不得低于設計能力的80%。城鎮污水處理廠應安裝進出水在線監測裝置,實現污水處理廠進出水的實時監督與管理。
四、控制船舶流動源污染
(一)強化船舶流動污染的源頭監管。推進內河船舶標準化和升級換代,安裝配備船舶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儲存設施;逐步淘汰單殼化學品運輸船舶;重點強化對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和裝卸碼頭的防污監管。
(二)完善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處理。在主要和重要港口及通航設施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設施,將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垃圾納入城市市政污水和垃圾統一管理的范疇;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設施的收費運營和激勵機制。
(三)加強船舶污染事故預控體系和應急能力建設。逐步建立船舶污染事故損害賠償機制;沿江沿河各省(區、市)全面編制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應急能力建設規劃;在船舶密集、危險品運輸繁忙的江(河)段和港口水域建設現代化水上交通監管系統,儲備溢油應急裝備物資;加強長江口等重點水域船舶污染事故監視監測和應急反應能力建設。
五、加強水生生物資源養護
(一)建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在洞庭湖、鄱陽湖等重要湖泊及長江安慶段、漢江沙洋段、漢江鐘祥段、長江大勝關段、長江靖江段、湘江湘潭段等江段建設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加強“鰱、鳙、草、青”四大家魚(以下簡稱“四大家魚)”、中華絨螯蟹、鯉、鯽、團頭魴、鱖、黃顙魚、翹嘴紅鲌、芡實等重點保護經濟水生動植物和地方**水生物種及其棲息繁衍場所的保護。
(二)開展水生生物資源增殖放流。在洞庭湖、鄱陽湖等重要湖泊開展以“四大家魚”為主的水生生物生態凈水放流,并底播增殖螺螄、河蚌和水草等底棲生物,建設人工魚巢,發揮淡水魚、蝦、蟹和水草在平衡水域生態結構、遏制水體富營養化方面的重要作用,促進藻型湖向草型湖的轉化,遏制藍藻等生態災害暴發,保障湖泊生態安全。在長江中下游、河口區及漢江、湘江、贛江等重要支流,開展“四大家魚”、中華絨螯蟹、翹嘴紅鲌、鯉、鯽、團頭魴、鱖等重要經濟水生動物苗種的增殖放流。
(三)加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健全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制度,建立突發性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快速反應機制,規范處理程序,提高應急處理能力,強化污染水域漁業應急監測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建立生態災害多發湖泊防災減災體系,開展防災減災水生生物應用技術研究,防范外來水生生物入侵,提高生態災害預警預報能力。
六、強化洞庭湖和鄱陽湖生態安全體系建設
(一)加強結構性污染防治。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淘汰落后產能,嚴格控制新增污染源,全面推進工業清潔生產。環湖工業點源要確保達標排放,實施嚴格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進一步削減化學需氧量、氮、磷入湖量。禁止高消耗和高污染的落后生產工藝向農村轉移。加強礦區污染防治、生態恢復和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堅持工程治理與生物治理相結合,積極進行礦山和尾礦庫的生態恢復。嚴格控制鄱陽湖上游的贛、撫、信、饒、修“五河”流域沿岸礦山的廢水排放。
(二)強化非點源污染治理。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糞便綜合利用率;科學劃分畜禽禁養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優化畜禽養殖業布局,加快養殖企業污染綜合治理,確保實現達標排放。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限制投餌式網箱養殖和施肥養殖等不合理的養殖模式。推廣農業清潔生產技術,加強沼氣、秸稈還田和測土配方施肥技術的推廣應用,減少農藥、化肥不合理施用量,嚴禁高毒和高殘留農藥的使用。推動有機食品基地建設,發展節水農業和生態農業,推廣農業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推進生活垃圾的定點存放,統一收集,定時清理,集中處理,因地制宜推進鄉鎮生活污水處理。
(三)強化湖泊生態建設和保護。保護和恢復濕地系統,增強湖泊自凈功能,有效保護和改善水生動物及遷徙性鳥類的生境。科學實施退田還湖,擴大湖泊濕地空間,恢復濕地功能。加快水土流失治理,減少湖泊淤積。根據水生生物和遷徙性鳥類的習性,采取劃定保護區的形式,制定相應的保護目標,實行嚴格的保護措施,維護湖泊濕地系統生態結構的完整性。
(四)建立健全生態安全動態監控體系。統籌考慮外源輸入影響和湖區內人工活動的影響,根據洞庭湖、鄱陽湖環境狀況,結合現有的監控能力,重點監控外源輸入要素、非生物要素、生物要素和經濟社會活動影響。突出濕地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逐步建立由、省級、市級保護區組成的湖區多級保護體系。將魚類種類數、水生植物生物量等作為生態安全評估指標,定期開展水生態安全評估工作,建立預警分級和警情發布機制。
七、加強長江口及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及生態建設
(一)加強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污染防治。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的各項保護措施,強化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的環境影響評價。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岸線、沿海濕地,禁止不合理開發活動。嚴格審批圍填海工程,做到科學規劃,合理開發,防止圍填海活動破壞生物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和鳥類棲息地。嚴格執行養殖廢水排放標準,控制養殖尾水排放。加強海岸工程、海洋工程生態風險評估與管理,制定相關技術標準和方法,提出風險管理對策,增強風險管理能力。
(二)強化海岸帶環境綜合管理。合理開發沿岸土地,控制海岸附近采石挖沙造成的海岸侵蝕及生境破壞,制定海岸帶整治和保護方案,對已建的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工程項目進行清理和整改。
(三)嚴格管理濱海旅游區的開發建設活動。加強旅游環境管理,嚴格控制景區內旅游設施建設,提高旅游區污水、垃圾收集處理率。開展生態旅游示范,推動生態旅游健康發展。禁止非法侵占林地、濕地,嚴禁在消浪帶和海岸基干林帶內建設賓館、旅游度假村等開發性項目。
(四)加強重要漁業水域和濱海濕地的保護和修復。強化海洋生態養殖布局,制定漁業水域生態修復計劃,重點加強魚蝦產卵場海域的生態修復。保護鳥類棲息地等重要自然生境,整治受損岸線,開展海岸生態修復、鹽澤植被恢復。加快海洋類型保護區建設,重點保護海洋生物物種、自然歷史遺跡、近海生態島嶼和地質遺跡,強化島嶼及其鄰近海域的資源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