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承裝修試全自動蓄電池充電機
*條 為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及審查,
依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28 號)以及電力行業有關標準,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 理和電力施工市場實際,制定本條件。
業在施工經營過程中,應當根據國家標準、電力安全生產等法規要 求,按照工程實際需要配備與施工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機具設備。
第三條.各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桿塔組立和架線設備,絕緣油、氣 施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詳 見附件1)
第四條 各等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線路維修施工設備,絕緣油、氣魂 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詳見 附件2)
第五條 各等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高壓發生設備,電氣測量儀器,絕緣油、氣試 驗儀器,常用儀器儀表。(詳見附件3)
第六條 條件中要求的各項施工機具設備應為承裝(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不得租賃或借用機具設備申請許可。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的某項機具 設備,如在功能上能夠*替代本條件中要求的一項或幾項,申請 人可用此機具設備替代條件中的對應項目用以申請許可,并對此機 具設備的情況和功能予以說明。
第八條 條件中機具設備的規格、數量均為低條件。在實現 條件中機具設備同等功能的條件下,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 許可所使用機具設備的規格、數量可高于本條件。
第九條本條件由國家能源局資質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2017 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機具 設備參考標準》同時廢止。
哈爾濱承裝修試全自動蓄電池充電機
嚴格按照蓄電池充電特性曲線進行充電,設計的充電程式是“(預設)恒流充電→(到達均充穩壓值)恒壓減流→(自動判別轉為)浮充",具有充電速度快、充電還原效率高、無需人工值守、超長時間充電無過充電危險、確保蓄電池使用壽命等優點。
充電電流可在(5~40)A范圍內分10檔選定,且不受輸入交流電壓變化的影響,在恒流充電期間電流維持不變,無需人為再調整。
12V/24V蓄電池自動識別,只要將12V或24V蓄電池接入充電機的輸出端,充電機自適應調整自己的輸出電壓,無需人工選擇,避免操作失誤。
交流輸入,而且輸入電壓范圍寬。
全自動智能化保護設置:設有輸出短路及電池極性反接保護,該功能采用電磁式空氣開關保護,反應速度快、壽命長。機內還設有智能溫控風扇散熱和過熱自動關機保護功能,確保用戶放心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