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承裝修試快速變壓器變比測試儀
*條 為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及審查,
依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28 號)以及電力行業有關標準,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 理和電力施工市場實際,制定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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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在施工經營過程中,應當根據國家標準、電力安全生產等法規要 求,按照工程實際需要配備與施工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機具設備。
第三條.各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桿塔組立和架線設備,絕緣油、氣 施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詳 見附件1)
第四條 各等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線路維修施工設備,絕緣油、氣魂 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詳見 附件2)
第五條 各等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高壓發生設備,電氣測量儀器,絕緣油、氣試 驗儀器,常用儀器儀表。(詳見附件3)
第六條 條件中要求的各項施工機具設備應為承裝(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不得租賃或借用機具設備申請許可。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的某項機具 設備,如在功能上能夠*替代本條件中要求的一項或幾項,申請 人可用此機具設備替代條件中的對應項目用以申請許可,并對此機 具設備的情況和功能予以說明。
第八條 條件中機具設備的規格、數量均為低條件。在實現 條件中機具設備同等功能的條件下,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 許可所使用機具設備的規格、數量可高于本條件。
第九條本條件由國家能源局資質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2017 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機具 設備參考標準》同時廢止。
附件:1 .一至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
機具設備條件
- 一至五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 機具設備條件
一至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 機具設備條件
哈爾濱承裝修試快速變壓器變比測試儀
1、使用本儀器前一定要認真閱讀本操作說明書。
2、儀器的操作者應具備一般電氣設備或儀器的使用常識。
3、本儀器戶內外均可使用,但應避開雨淋、腐蝕氣體、塵埃過濃、高溫、陽光直射場所使用。
4、儀表應避免劇烈振動。
5、對儀器的維修、護理和調整應由專業人員進行。
6、測試線夾的黃、綠、紅分別對應變壓器的A、B、C不要接錯。
7、高、低壓電纜不要接反。
8、測單相變壓器時只使用黃色和綠色線夾,不要用錯,不用的測試夾要懸空。
1、測試量程寬,zui高可達10000。
2、測試速度快,10秒鐘完成三相測試
3、Z形聯接變壓器測試。
4、具有盲測變比、組別測試功能。(盲測時需知道高壓側連接方式)
5、不掉電時鐘和日期顯示,數據存儲功能。
6、高、低壓反接的保護功能。
7、變壓器短路、匝間短路保護功能。
8、熱敏打印機輸出功能,快速、無聲。
9、體積小、重量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