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承裝修試交流耐壓試驗變壓器裝置
*條 為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及審查,
依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28 號)以及電力行業有關標準,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 理和電力施工市場實際,制定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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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在施工經營過程中,應當根據國家標準、電力安全生產等法規要 求,按照工程實際需要配備與施工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機具設備。
第三條.各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桿塔組立和架線設備,絕緣油、氣 施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詳 見附件1)
第四條 各等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線路維修施工設備,絕緣油、氣魂 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詳見 附件2)
第五條 各等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高壓發生設備,電氣測量儀器,絕緣油、氣試 驗儀器,常用儀器儀表。(詳見附件3)
第六條 條件中要求的各項施工機具設備應為承裝(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不得租賃或借用機具設備申請許可。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的某項機具 設備,如在功能上能夠*替代本條件中要求的一項或幾項,申請 人可用此機具設備替代條件中的對應項目用以申請許可,并對此機 具設備的情況和功能予以說明。
第八條 條件中機具設備的規格、數量均為低條件。在實現 條件中機具設備同等功能的條件下,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 許可所使用機具設備的規格、數量可高于本條件。
第九條本條件由國家能源局資質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2017 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機具 設備參考標準》同時廢止。
附件:1 .一至五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
機具設備條件
- 一至五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 機具設備條件
一至五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 機具設備條件
伊春市承裝修試交流耐壓試驗變壓器裝置
1、試驗人員應做好責任分工,設定好試驗現場的安全距離,仔細檢查好被試品及試驗變壓器的接地情況,并設有專人監護安全及觀察被試品狀態工作。
2、被試品主要部位應清除干凈,保持干燥,以免損壞被試品和帶來試驗數值的誤差。
3、對大型設備的試驗,一般都應*行試驗變壓器的空升試驗,即不接試品時升壓至試驗電壓,以便校對好儀表的指示精度,調整好放電球隙的球間距。
4、做耐壓試驗時升壓速度不能過快,并防止突然加壓,例如調壓器不在零位的突然合閘,也不能突然斷電,一般應在調壓器降至零位時分閘。
5、在升壓或耐壓試驗過程中,如發現下列不正常情況,1 電壓、電流表指針擺動很大,2 被試品發出不正常響聲,3 發現絕緣有燒焦或冒煙現象,應立即降壓,切斷電源,停止試驗并查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