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承裝修試三級高壓絕緣鉗
*條 為規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及審查,
依據《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28 號)以及電力行業有關標準,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管 理和電力施工市場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于范圍內承裝(修、 |
可證的申請、變更、延續等許可事項。承裝(修、 |
試)電力設施企 |
試)電力設施許 |
業在施工經營過程中,應當根據國家標準、電力安全生產等法規要 求,按照工程實際需要配備與施工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機具設備。
第三條.各等級承裝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桿塔組立和架線設備,絕緣油、氣 施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詳 見附件1)
第四條 各等級承修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運輸工具,線路維修施工設備,絕緣油、氣魂 工設備,壓接、焊接和切割設備,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詳見 附件2)
第五條 各等級承試類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所需施
工機具設備條件包括高壓發生設備,電氣測量儀器,絕緣油、氣試 驗儀器,常用儀器儀表。(詳見附件3)
第六條 條件中要求的各項施工機具設備應為承裝(修、試) 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不得租賃或借用機具設備申請許可。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申請人自有的某項機具 設備,如在功能上能夠*替代本條件中要求的一項或幾項,申請 人可用此機具設備替代條件中的對應項目用以申請許可,并對此機 具設備的情況和功能予以說明。
第八條 條件中機具設備的規格、數量均為條件。在實現 條件中機具設備同等功能的條件下,申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 許可所使用機具設備的規格、數量可高于本條件。
第九條本條件由國家能源局資質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2017 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施工機具 設備參考標準》同時廢止。
序號 | 機具設備名稱 | 單位 | 數量 | 規 格 |
—- | 運輸工具 | |||
1 | 電力工程車* | 輛 | 2 | 5座 、 |
二 |
| 千塔組立和架線設備 | ||
1 | 金屬抱桿 | 套 | 1 | 許用軸壓大于100kN (容許吊重 大于30kN) |
2 | 電動絞磨機 | 臺 | 1 | 50kN |
三 | 絕緣油、氣施工設備 | |||
1 | 真空濾油機 | 臺 | 1 | 凈油能力6000L/h, 真空度V60Pa |
2 | 干燥空氣發生器 | 臺 | 1 | 露點小于~40°c |
3 | SF6氣體抽真空充氣裝置 | 臺 | 1 | 抽氣速率N45L/s |
4 | 真空泵 | 臺 | 1 | N2000 m3/h |
四 | 壓接設備 | |||
1 | 手動液壓機 | 臺 | 10 | 240kN |
2 | 油壓分離式穿孔工具 | 臺 | 2 | 0~120mm |
3 | 導線壓接機 | 臺 | 5 | 1000-1250kN |
4 | 液壓彎排機 | 臺 | 2 | -適用排寬度50—125mm, 厚度5—12mm |
五 | 測量、試驗及動力設備 | |||
1 | GPS或激光測距儀 | 臺 | 1 |
|
2 | 水準儀 | 臺 | 2 |
|
3 | 經緯儀 | 臺 | 2 |
|
4 | 接地電阻測試儀 | 臺 | 2 |
|
5 | 絕緣電阻測試儀 | 臺 | 2 |
|
6 | 鉗型電流表 | 只 | 2 |
|
7 | 發電機 |
| 2 | 8-12kW |
8 | 電纜引線器 | 臺 | 1 | 160m |
9 | 電纜輸送機 | 臺 | 4 | 5kN |
1。 | 電纜牽引機 | 臺 | 2 | 3kN |
注:電力工程車是指為電力施工服務的,能夠運載人員和貨物的客貨兩用運輸工具。其規格以 車輛座位數量為標準。
齊齊哈爾承裝修試三級高壓絕緣鉗
1、接線鉗內部設有夾力鎖定和釋放裝置。拉動操作桿時,鉗內的彈力儲能裝置可使鉗口在任何需要的力度上自動鎖住,若不推動操作桿,自鎖裝置絕不會自開。推動操作桿時,鉗內的釋放裝置可使夾緊的鉗口打開,操作十分方便。
2、接觸性好。接線鉗在夾緊的同時具有克服氧化膜的功能,保證了鉗口與接線位置接觸良好,測試數據準確。
4、短時通電電流大于200A,過載能力強。
5、實用性強。接線鉗的鉗頭角度可以變化,可完成接線位置不同角度、不同厚度、不同直徑、高度在8米以下的測試或檢修接地的接線工作。
6、鉗頭重量不足700克。重量輕、使用方便、結構設計合理、質地精良、經久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