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
1.1、本規范用于合同執行期間對供方所提供的設備(包括對分包外購設備)進行檢驗、監造和性能驗收試驗,確保供方所提供的設備符合規定的要求。
1.2、供方在本合同生效后1個月內,向需方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監造、檢驗、性能驗收試驗標準。
2、工廠的檢驗
2.1、需方有權派遣其檢驗人員到供方及其分包商的車間場所,、對合同設備的加工制造進行檢驗和監造。需方將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書面形式通知供方。
2.2、如有合同設備經檢驗和試驗不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需方可以拒收,供方更換被拒收的貨物,或進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術規范的要求,需方不承擔上述的費用。
2.3、供方對貨物運到需方所在地以后進行檢驗、試驗和拒收(如果必要時)的權利,不會因該貨物在原產地發運以前已經由需方或其代表進行過監造和檢驗并已通過作為理由而受到
限制。
2.3.1、需方人員參加工廠試驗,包括會簽任何試驗結果,既不免除供方按合同規定應負的責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設備到達現場后需方對其進行的檢驗。
2.4、供方在開始進行工廠試驗前15天,通知需方其日程安排。根據這個日程安排,需方將確定對合同設備的那些試驗項目和階段要進行現場驗證,并將在接到供方關于安裝、試驗和
檢驗的日程安排通知后10天內通知供方。然后需方將派出技術人員前往供方和(或)其分包商生產現場,以觀察和了解該合同設備工廠試驗的情況及其運輸包裝的情況、。若發現任?
貨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標準,或包裝不滿足要求,需方代表有權發表意見,供方認真考慮其意見,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待運合同設備的質量,、現場驗證檢驗程序由雙方代表共
同協商決定。
2.5、若需方不派代表參加上述試驗,供方在接到需方關于不派員到供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廠的通知后,或需方未按時派遣人員參加的情況下,自行組織檢驗。
2.6、工廠檢驗是質量控制的?個重要組成部分。供方嚴格進行廠內各生產環節的檢驗和試驗。供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簽發質量證明、檢驗記錄和測試報告,并且作為交貨時質量證明
文件的組成部分。
2.7、檢查的范圍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進廠,部件的加工、組裝、試驗和出廠試驗。
2.8、供方檢驗的結果要滿足要求,如有不符之處或達不到標準要求,供方要采取措施直至滿足要求,同時向需方提交不?致性報告。供方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時將情況及時通知需
方。
2.9、工廠檢查的所有費用包括在合同設備總價中。
3、設備監造
3.1、監造依據
3.1.1、根據本合同和原電力部、機械工業部文件電辦(1995)37號《大型電力設備質量監造暫行規定》和《駐大型電力設備制造廠總代表組工作條例》,以及_有關規定。
3.2、監造方式
3.2.1、文件見證、現場見證和停工待檢,即R點、W點、H點。
3.2.2、每次監造內容完成后,供方和監造代表均在見證表格上履行簽字手續。供方將復印件交需方監造代表1份。
3.2.3、R點:供方只需提供檢驗或試驗記錄或報告的項目,即文件見證。
3.2.4、W點:需方監造代表參加的檢驗或試驗的項目,即現場見證。
3.2.5、H點:供方在進行至該點時停工等待需方監造代表參加的檢驗或試驗的項目,即停工待檢。
3.2.6、需方接到見證通知后,及時派代表到供方檢驗或試驗的現場參加現場見證或停工待檢。如果需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W點可自動轉為R點,但H點如果沒有需方書面通知同意
轉為R點,供方不會自行轉入下道工序,與需方商定更改見證時間。如果更改后,需方仍不能按時參加,則H點自動轉為R點。
3.3、對供方配合監造的要求
3.3.1供方有配合需方監造的義務,及時提供相關資料,并不由此發生任何費用。
3.3.2、供方給需方監造代表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3.3.3、供方在現場見證或停工待檢前將設備監造項目及時間通知需方監造代表。
3.3.4、需方監造代表有權查(借)閱與合同監造設備有關的技術資料,如需方認為需要復印存檔,供方應提供方便。
3.3.5、供方在見證后將有關檢查、試驗記錄和報告資料提供給需方監造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