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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規范和指導粒子加速器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的要求,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粒子加速器輻射安全與防護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2年7月31日。
近年來,粒子加速器在我國科研、工業、醫療等領域發展日益迅速、應用愈加廣泛,在給各行各業帶來利益的同時,粒子加速器在應用中的輻射安全與 防護等問題也越來越被重視和關注。我國現行的《粒子加速器輻射防護規定》 (GB5172-1985)為上世紀80年代期間制定,其中的相關規定較為籠統和陳舊,已無法滿足現有粒子加速器尤其是高能粒子加速器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的要 求。且隨著輻射防護研究的發展,國際輻射防護標準已多次修訂。
因此,基于國際放射防護體系的新演進和核心理念發展,我國有必要結合實際情況,盡可能的吸收國際的世界各國的輻射防護的新成果,盡快對現行的粒子加速器輻射防護規定進行修訂,為粒子加速器的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技術支撐和標準規范,從而積極促進我國粒子加速器事業的發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保護條例》,防治放射性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和工作 人員健康,規范粒子加速器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參考GB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HJ61-2021 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等技術規范編制而成。
本標準規定了粒子加速器輻射安全與防護的一般要求,內容包括適用范圍、粒子加速器的選址與布局、輻射屏蔽設計、輻射安全聯鎖系統、通風系統、運行中的輻射安全與防護、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監測等方面。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1985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核工業部安全防護衛生局,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1、修改了標準的適用范圍; 2、根據國內外最新輻射防護安全基本標準、粒子加速器輻射安全與防護相關技術報告, 結合我國粒子加速器輻射安全與防護的經驗和成果,對劑量限值、輻射安全與防護設施的設 計原則、運行中的輻射安全與防護、放射性廢物管理、輻射監測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3. 增加了選址與布局、輻射工作場所分區、水冷系統的設計等內容; 4. 取消了輻射安全管理內容。 5. 細化了輻射安全聯鎖系統、通風系統、放射性廢物管理和輻射監測的內容。 6. 更新了1個附錄,取消了5個附錄,新增了4個附錄。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粒子加速器輻射防護規定》(GB5172-85)廢止。
一般要求:
1.粒子加速器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 體系,制定輻射安全與防護大綱,落實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等管理制度。
2.粒子加速器使用單位在規劃、設計、建設粒子加速器設施和使用粒子加速器的過程中, 應遵循實踐的正當性、防護最優化和劑量限值的原則,確保輻射工作人員和公眾受照劑量處 于安全合理的水平。
3.應根據縱深防御的原則,設置重疊的多層次的保護,使得即使有一種保護措施失效時, 其安全功能也能得到補償。同時確保輻射安全重要系統的物項具有適當的冗余性、多樣性和獨立性。
4.粒子加速器使用單位應規范收集、妥善暫存和處理其活動期間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并遵 循“放射性廢物最小化”原則。
5.應對粒子加速器輻射工作場所和周圍環境進行定期的輻射監測和評估,證明采取的輻射 安全與防護措施的有效性。
6.職業照射和公眾照射的年劑量限值應符合 GB18871 中劑量限值的相關規定。
7.職業照射和公眾照射劑量約束值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一般情況下,職業照射約束值不超過 5mSv/a;對于高能、強流(一般指束流功率大于等 于 100kW 且能量高于 100MeV)粒子加速器,檢修維護人員的劑量約束值可適當放寬,一 般不超過 10mSv/a。 2)一般情況下,公眾照射約束值不超過 0.1mSv/a;對于高能、強流(一般指束流功率大于 等于 100kW 且能量高于 100MeV)粒子加速器,公眾照射劑量約束值可適當放寬,一般不 超過 0.25mSv/a。
8.粒子加速器輻射工作場所的放射性表面污染控制水平按 GB18871 中的要求執行。
輻射屏蔽:
1.粒子加速器設施的輻射屏蔽設計應充分考慮粒子種類、能量、功率、靶材料、工作負 荷、周圍環境等因素,按可能最大的輻射源項進行設計。
2.輻射主體屏蔽設計時應充分考慮各種類型的瞬發輻射(直接貫穿輻射、天空反射、地 面反射、側向散射等)對周圍鄰近場所的影響。局部屏蔽設計時,還應考慮感生放射性的影 響,對劑量約束值進行合理分配。
3.束流源項的確定不僅要考慮正常運行工況,還應適當考慮異常工況(如調束和正常運 行時全束團突然丟失、儲存環全環束流突然丟失)。
4.屏蔽體外劑量控制應符合以下要求: a)粒子加速器設施屏蔽體外劑量率水平應確保各類人員的受照劑量滿足 4.7 節的要求,可參照附錄 A 中的方法確定。 b)設有儲存環的粒子加速器,儲存環全環束流集中丟失在同一點的單次異常工況所致 屏蔽體外累積劑量不超過 1mSv,全年發生該異常工況所致屏蔽體外累積劑量不超過 10mSv。
5.管道穿墻時(風管、電纜和水管)宜避開束流直接照射、墻外為全居留場所的屏蔽墻, 不宜從人員可達區域穿墻。同時應采取不影響其屏蔽效果的方式,并根據計算結果進行屏蔽 補償。
本標準適用于粒子加速器使用中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帶有自屏蔽裝置等防護措施且滿 足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的粒子加速器不包含在本標準中。已制定相關標準的粒子加速器執行既 有標準,使用粒子加速器期間涉及放射性物質操作的輻射防護參照《操作非密封源的輻射防 護規定》(GB11930-2010)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貨物/車輛輻射檢查系統用加速器和在室外使用的中子發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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