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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9月1日,全國法制計量管理計量技術委員會發布《計量標準考核規范JJF1033-2022》征求意見稿,向各位委員和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計量標準是將計量基準的量值傳遞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紐帶,其量值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國計民生,是實現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和量值傳遞準確可靠必不可少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為了保障全國量值傳遞的準確和一致,國家對重要計量標準實行考核制度,并納入行政許可的管理范疇。為實施計量標準考核工作,規范計量標準的建立、維護和使用,需要制定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作為計量標準考核工作的依據,以考核計量標準具有準確傳遞量值的能力,為國民經濟發展以及計量監督管理提供公正、準確的檢定、校準數據或結果。
JJF1033-2016《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以下簡稱原《規范》)于2016年11月30日發布,2017年05月30日開始實施。原《規范》明確了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考核程序、考評方法以及后續監管等有關內容,對規范和指導我國計量標準考核和管理工作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原《規范》開始施行至今已有5年了,在這5年里,計量標準考核和管理工作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需要和發展不斷提高和完善,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了一批新的部門規章,對部分規范性文件進行了調整,這樣一來,原《規范》中的一些內容存在一些與現行規定不一致的地方。主要問題如下:一是與市場監管總局新發布的規定和要求不符合。
近年來,為了推進“放管服”改革,市場監管總局取消了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發布了一些新規定和要求。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廢止86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56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廢止86件文件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20年第58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取消部分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設定的證明事項的公告》(市場監管總局公告2019年第54號)要求,有必要刪除《考核規范》中的“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 “證明事項”及相關內容。二是與新發布的計量標準考核規章要求不一致。近幾年來,市場監管總局對計量標準考核的主要行政規章進行了修訂,重新發布了《計量標準考核辦法》《計量標準考評員管理規定》等,這些新的規章中有些規定和要求發生了重大變化,例如:《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由4年”修改為“5年”;將計量標準的“撤銷”修改為“注銷”;申請新建計量標準考核、復查考核時,建標單位向主持考核的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提交的資料內容發生了變化等,需要及時對原《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避免在計量標準考核過程中產生歧義。三是原《規范》中的計量行政部門的名稱發生了變化。由于國家進行了行政機構改革,撤銷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組建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各地也組建了地方市場監督管理局,所以原《規范》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的描述應進行修改。四是在考核實踐中,原《規范》中的一些考核要求和技術問題也暴露出一些不盡完善的地方,需要進一步明確,以便具有更好的操作性。
為了解決這些計量標準考核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提高計量標準的考核質量和管理水平,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對原《規范》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為了加強計量標準的管理,規范計量標準的建立、維護和使用以及考核工作,保障國家計量單位制的統一以及量值傳遞和溯源的一致性、準確性,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計量監督管理提供準確的檢定、校準數據或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參照國際法制計量組織(OIML)對計量標準的要求,制定本計量標準考核規范(以下簡稱“規范”)。
本規范包括了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計量標準考核的程序、方法、后續監管,計量標準考核用表用證以及有關技術問題的處理。
本規范第4章規定了計量標準的考核要求,第5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要求,詳細說明了計量標準考核的程序,包括計量標準考核的申請、受理、組織、實施和審批。第6章規定了計量標準的考評,包括計量標準的考評方式、內容和要求、考評方法、整改及考評結果的處理,并對書面審查、現場考評等兩種考評方法進行了說明。第7章闡述計量標準的后續監管,對計量標準的更換、封存與注銷、恢復使用及技術監督等后續監管做出了規定。附錄給出了計量標準考核用表用證及計量標準考核中有關技術問題的說明等。
本規范代替JJF1033-2016版。與JJF1033-2016版相比,本規范主要變化如下:
1、按照現行計量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規定,將原“規范”中的“撤銷”修改為“注銷”, “計量技術規范”修改為“計量校準規范”,“檢定或校準人員證明”修改為“檢定或校準人員證件”,將計量標準的溯源性中“主要配套設備”修改為“配套的計量設備”,明確了申請計量標準考核需要提交的資料,以及可以證明計量標準具有相應測量能力技術資料的內容;將“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修改為“計量標準考核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刪除了“規范”中《簡化考核的計量標準項目目錄》以及相關文字描述,進一步了完善跨行政區域聘用考評員的相關規定。
2、新增“最高計量標準”術語及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及實施細則、計量法條文解釋以及計量標準考核辦法的要求,結合JJF1001-2011《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第8.6條參考標準,對“最高計量標準”進行了定義。
3、對計量標準負責人的資質要求提出了新要求。要求計量標準負責人應當具有注冊計量師職業資格或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4、書面審查增加兩個項目。將6.1計量標準的考評方式、內容和要求中書面審查項目由“20項”修改為“22項”。即將溫度、濕度、照明、供電等環境條件符合要求,有有效的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校準規范納入書面審查項目;并對附錄J《計量標準考核報告》中計量標準考評表中相關表述進行修改。
5、進一步完善了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要求。在7.2 2)增加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的自我聲明要求,并對附錄M的有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增加了《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我聲明》,將原《計量標準環境條件及設施發生重大變化自查表》調整到《計量標準履歷書》中。
6、修改和完善了原《規范》中部分文字描述。
本規范適用于計量標準的建立、新建計量標準的考核、已建計量標準的復查考核以及計量標準考核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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