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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近日,生態環境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了《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以下簡稱《清單》),將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環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征,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存在較大風險,但尚未納入管理或者現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我國是化學物質生產使用大國,加強新污染物管控工作,是深化環境污染防治,保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對于防范環境與健康風險意義重大。
《清單》由正文和附表組成。正文包括六個部分:一是編制依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行動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二是編制原則。按照《行動方案》有關要求,根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結合監管實際,經過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后,確定列入《清單》的新污染物。三是管控要求。按照《意見》有關要求,對列入《清單》的新污染物,應當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四是部門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五是動態調整。按照《意見》有關要求,動態發布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六是生效日期。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相關規定,《清單》的生效日期為2023年3月1日。
附表中包括四類14種類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名稱、對應的化學文摘社登記號(CAS號)及其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清單》主要包括四類14種類新污染物:
編號1—9是《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明確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具有環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等特征,一旦進入環境不易降解,即使是極低濃度也可能造成較大的環境風險。綜合考慮履約要求,對這類新污染物主要采取以源頭禁止或者限制為主的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并經綜合評估替代品和替代技術的基本情況,分析對生產企業及其下游產業鏈的影響,對部分現有使用用途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保留了過渡期,給企業完全替代和管理部門提升監管能力留出時間。
編號10—11是已列入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需實施重點管控的新污染物。這兩類新污染物在我國產量和用量均較大,用途廣泛。盡管相關管理部門已采取了一些用途和排放管控措施,但環境風險依然存在,主要聚焦在生產使用企業的點源排放,以及相關產品在消費過程的環境排放引發的環境風險。針對主要環境風險點,采取包括用途限制、產品中含量限制、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環境風險預警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涵蓋主要環境風險環節,突出全生命周期環境風險防控。
編號12是近期社會高度關注的環境內分泌干擾物壬基酚。在我國,壬基酚主要用于生產表面活性劑——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少部分用作農藥助劑等。主要環境風險聚焦在生產使用企業的點源排放,以及相關產品在使用過程的環境排放引發的環境風險。結合我國現行管理規定,采取三項管控措施:一是禁止使用壬基酚作為助劑生產農藥產品;二是禁止使用壬基酚生產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三是禁止將壬基酚用作化妝品組分。
編號13是國內外高關注的抗生素類物質。抗生素的環境危害主要表現在產生的耐藥基因通過環境在菌群間轉移所引發的細菌耐藥問題。主要環境風險聚焦在過量和不規范使用導致的環境排放。采取三項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一是嚴格落實國家有關抗菌藥物銷售使用的相關管理規定,減少過量和不規范使用產生的環境排放;二是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危廢鑒別
標準,對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抗生素菌渣實施環境管理;三是嚴格落實《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排放管控要求。
編號14是我國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采取的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是繼續嚴格落實現行的源頭禁止、固廢環境管理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要求。
生態環境部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扎實推動《清單》落地見效。一是做好宣傳解讀,讓管理部門掌握好管理要求,讓企業充分了解合規要求,有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二是加強部門間工作協同,共同推進《清單》的各項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有效落實落地落細;三是研究將《清單》落實情況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考核,壓實地方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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