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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近日,由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批準立項的《VOCs吸附設施運行狀態監控裝置》團體標準現已完成標準的征求意見稿。根據《浙江省環保產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意見提出單位于2023年6月6日前將有關意見反饋(zaepibz@163.com)。主要起草單位為浙江連微環境有限公司、杭州威路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匯巨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商舟環保技術有限公司、浙江澤鳴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等。
vOCs(揮發性有機物)是大氣環境治理的重要一環。一直以來,活性炭作為工業有機廢氣吸附的中小企業最主要治理手段,在實際應用中失效問題嚴重。活性炭多為一次性使用,利用率低,企業盡可能降低廢氣處理支出方面損失的前提下,極大程度上會選擇沿用傳統處理技術或者不處理,即使采用了活性炭吸附法進行廢氣治理,也同樣存在活性炭長期不更換的問題。加之未有有效的活性炭監管手段和技術,部分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其他技術手段規避工業廢氣監督和管理的情況也不能及時發現。
目前,浙江省內多地開始活性炭分散吸附—集中再生項目的試點工作,運行過程中遇到的一個主要問題是企業活性炭回收量嚴重不足,導致綠島再生中心運轉不暢。目前活性炭裝填量和更換時間的確定主要由經驗判定,缺乏可信度,采用實時數據測定和分析的方法來判定活性炭使用情況相對較少且未有統一的產品技術標準。
因此,需要通過建立統一的吸附設施運行狀態監控裝置團體標準,為企業和監管部門提供可信的活性炭等吸附設施使用狀況監控,全面促進企業活性炭等吸附設施及時更換,解決企業活性炭等吸附劑不規范使用、以及綠島再生中心活性炭收運難的問題。
本標準包括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產品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運行維護,包裝、標牌、運輸、貯存共 8 個部分。
本文件規定了VOCs吸附設施運行狀態監控裝置的產品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內容。本文件適用于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分子篩吸附法等方法處理VOCs的吸附設施,包括但不限于工業涂裝、印刷、家具、制鞋、汽修、加油站等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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