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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范環境管理中化學物質的命名,支撐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管理、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管控等工作,現批準《化學物質環境管理命名規范》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本標準自2024年7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范環境管理中化學物質的命名,支撐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管理、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管控等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管理領域化學物質的命名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中國現有化學物質名錄》管理、化學物質環境風險評估和管控等環境管理工作中化學物質的命名。
基本要求:
1.化學物質的名稱應準確、規范、合理,實現識別、區分化學物質的目的。
2.中文名稱形式上應符合中文構詞習慣。
3.對于申請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且要求化學物質名稱信息保護的,新化學物質類名應按照HJ/T 420 要求編制。
4.礦物質可采用礦物學通用名稱,如高嶺土礦物質、斑脫土礦物質、蒙脫土礦物質等。
5.按照本標準以外其他命名原則獲得的名稱,以及商品名、通用名、縮寫名、俗名等,可作為其他名稱在環境管理工作中使用。
化學物質命名方式選擇:
1.化學物質分為確定成分化學物質和不確定成分化學物質,其中確定成分化學物質可分為單成分物質和多成分物質,不確定成分化學物質包括聚合物和不明復雜物質。
2.不同類別的化學物質采用不同的命名方式。命名方式的選擇流程如圖 1 所示。
單成分物質命名:
單成分物質用主要成分的名稱作為該化學物質的名稱。主要成分名稱應符合中國化學會《無機化學命名原則》《有機化合物命名原則》。
多成分物質命名:
多成分物質命名的一般格式是:含[主要成分 A 的名稱;主要成分 B 的名稱;……]的反應產物。命名時應列出所有主要成分。各主要成分的命名參照本標準 4.3.1 中主要成分名稱的命名要求,按照質量分數由高到低的順序排列,對于質量分數相同的,按照其中文名稱首個不同的拼音、字母或者數字由小到大的順序排列。
聚合物命名:
聚合物的名稱應符合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高分子化學命名原則》。聚合物的命名方法包括:
a) 以參與聚合反應的單體為基礎的來源基礎命名法。一般格式是在聚合反應單體前冠以“聚”字,或者表示為聚合反應單體和其他反應體的聚合物。聚合反應單體通常按照質量分數由高到低排序。聚合物名稱中應列出重量百分比大于 2%的所有聚合反應單體、引發劑和封端劑等其他反應體的名稱。例如聚合反應單體(重量百分比)分別為 M1(35%)、M2(28%)、M3(15%)、M4(12%)、M5(5%)、M6(1.5%);聚合反應的引發劑或封端劑(重量百分比)為 R1(2.2%)、R2(1.3%)。聚合物名稱為:M1 與 M2、M3、M4 和 M5 的 R1 引發或封端的聚合物。
b) 以組成聚合物主鏈的重復結構單元為基礎的結構基礎命名法。結構確定的聚合物采用結構基礎命名法命名,一般格式是在重復結構單元前冠以“聚”字。
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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