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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落實精準、科學、依法治污要求,實施重點行業績效分級管理和重污染天氣差異化管控,推動促進污染減排和行業高質量發展雙贏,持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生態環境標準《重點行業大氣污染防治績效分級及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技術指南 水泥工業(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郵箱:quyuchu@mee.gov.cn,截止時間2024年6月20日。
我國水泥行業產能過剩嚴重,先進產能和落后產能共存,企業間環境管理水平和污染物排放量差別很大,有很大的污染物減排空間,水泥行業也是主要的碳排放行業。
我國現行的《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915-2013),排放限值和無組織管控要求遠遠不能滿足生態環境部門對行業污染物排放的管控要求。近年來,多個省市制訂了地方排放標準,部分省市先后提出了水泥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但不同省市間的排放標準和提升改造要求有較大差異。《水泥超低意見》對重點地區和全國的水泥窯提出了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水泥行業的進一步深度減排已成為各界的共識。多項標準和政策在推動著水泥工業的減污降碳工作。由于各地標準要求不統一,缺乏對全過程污染防治和碳減排要求的共同認知,不利于政策在全行業的合理實施。
《現行指南》已經實施了四年,起到了引導大量水泥企業提升改造向高質量發展的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發現了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首先,《現行指南》不是標準,執行過程中一些配套要求未明確,容易產生歧義,部分指標不完善或需要進一步提升,有些應急減排措施不夠明確或不盡合理,移動源管控過于寬松,核查要求不具體難以操作等。
本標準通過績效分級和差異化管控,結合水泥全行業超低排放要求,使環境管理與行業發展緊密結合,倒逼行業更加重視環保,企業更自覺地進行績效水平提升,促進水泥行業最大限度地減排污染物,引導水泥行業更好地進行綠色、低碳和循環發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積極應對重污染天氣,提升水泥工業績效水平,促進精準、科學、依法治污,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包括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總體要求、績效指標分級要求、減排措施要求、核查方法、實施與監督共八項內容。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制訂水泥企業的績效分級、重污染天氣減排措施與核查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水泥企業,包括水泥熟料(含利用水泥渣、磷石膏)生產、獨立粉磨站、礦渣粉生產、水泥制品(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混凝土預制件生產)生產企業。主要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中 C3011(水泥制造)、C3021(水泥制品制造)、C3022(砼結構構件制造),其他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制品制造參照本標準的水泥制品生產企業。
本標準不適用于水泥礦山原料開采企業或生產工序。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涉及的相關政策文件、技術規范、標準等作為規范性引用文件列入。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術語與定義:
本標準術語和定義共有12個,其中水泥工業、水泥窯協同處置、獨立粉磨站等3個術語采用了行業相關定義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效果要求,進行了必要調整和明確適用范圍,有利于減排措施的識別;密閉、密閉儲存、封閉、封閉儲存、封閉運輸、封閉車間、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方式等8個術語的定義與已發布的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一致;重污染天氣1個術語的定義為標準編制組和專家、環境管理部門共同商議后確定。
總體要求:
水泥熟料生產企業績效指標主要包括裝備水平、污染治理技術、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監測監控水平、環境管理水平、運輸方式、運輸監管和余熱利用與碳排放水平等9個方面;獨立粉磨站、礦渣粉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績效指標主要包括裝備水平、能源類型、排放限值、無組織排放、監測監控水平、環境管理水平、運輸方式、運輸監管等8個方面。
水泥生產企業環境管理水平指標應滿足《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的規定,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應符合 HJ 847 的要求,自行監測信息記錄和報告應符合 HJ 848 的要求。
根據企業績效指標的差異化情況,本標準將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分為 A 級、B 級、C 級和 D 級四個級別,將獨立粉磨站、礦渣粉生產和水泥制品生產企業分為績效引領性企業和非績效引領性企業。
差異化績效等級即可作為重污染天氣期間企業執行差異化減排措施的依據,也可作為相關管理部門出臺企業差異化支持政策和監管政策的依據。
績效指標分級要求:
本標準績效指標的制訂是以《現行指南》及補充說明為基礎,通過對多家企業實地調研現狀,結合《水泥超低意見》和全國各地超低排放實施方案,確定了差異性較強、可操作性較高的指標要求,其中 A 級企業各項指標與超低排放指標的要求相同或更為嚴格。
減排措施要求:
本標準對不同績效級別的水泥熟料企業的水泥粉磨工序提出了減排措施要求。
本標準明確了 C、D 級企業新能源車輛運輸預警期間不受影響,引導企業增加新能源車輛運輸的積極性。
本標準調整了限產措施減排基數。B 級企業水泥窯限產 20%(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窯正常生產日最近 10 天的平均日產量為核算依據),水泥窯 NOx 日排放量降低 20%(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窯正常生產日最近 10 天窯尾 NOx 日平均排放量為核算依據);企業有單條粉磨生產線的停產,有多條粉磨生產線的停產 50%,粉磨工序 PM 日排放量降低 50%(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磨正常生產日最近 10 天 PM 日平均排放量為核算依據)。
本標準明確了單條生產線和多條生產線的減排措施要求和區域統籌。C 級企業黃色預警有單條水泥窯的停產,有多條水泥窯的停產 50%,水泥窯 NOx 日排放量降低 50%(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窯正常生產日最近 10 天窯尾 NOx 日平均排放量為核算依據);企業有單條粉磨生產線的停產,有多條粉磨生產線的停產 50%,粉磨工序 PM 日排放量降低 50%(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磨正常生產日最近 10 天 PM 日平均排放量為核算依據)。
本標準明確了協同處置廢物企業,根據企業的績效級別和處置廢物量采取不同的減排措施。橙色預警期間,企業單條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與污泥、危險廢物總量分別在 200噸/日、150 噸/日及以上的(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窯正常生產日最近 10 天的平均日處置量為核算依據),自主采取減排措施;不滿足上述處置量的水泥窯,按企業績效等級要求采取相應的減排措施。紅色預警期間,企業單條水泥窯協同處置生活垃圾與污泥、危險廢物總量分別在 400 噸/日、200 噸/日及以上的(以預警發布前水泥窯正常生產日最近 10 天的平均日處置量為核算依據),自主采取減排措施;不滿足上述處置量的水泥窯,按企業績效等級要求采取相應的減排措施。
本標準規定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廢物的 C 級企業,自本標準發布之日起一年內可按協同處置廢物企業采取減排措施,評為D級的企業不能按協同處置廢物企業采取減排措施。促進協同處置廢物水泥企業的績效提升動力。原則上 C、D 級不能納入豁免。
核查方法:
核查方法是標準能夠順利實施的重要保障。《水泥工業標準》在現行指南對水泥企業差異化管控措施核查的基礎上,增加了績效分級情況的核查,并細化了減排措施核查方法和績效等級核查方法。其中,減排措施核查方法包括現場核查、臺賬核查和運輸核查,績效等級核查方法包括現場核查、資料核查和運輸核查。運輸核查是根據企業績效等級、預警級別和企業移動源減排措施要求,按照 HJ 1321 技術要求對企業的運輸方式、排放標準和運輸管理等內容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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