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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政策】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正式印發了《雷達無線電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以進一步加強雷達無線電管理,規范雷達無線電頻率的使用,確保各類雷達系統的正常運行和電磁環境的和諧穩定。
據悉,該《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并發布,旨在適應當前雷達技術快速發展和應用領域不斷拓展的新形勢,通過明確管理要求、細化頻率劃分、規范使用行為等措施,提升雷達無線電管理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規定》中,對雷達無線電頻率的使用進行了詳細劃分。例如,汽車雷達被指定使用76—79GHz頻段,交通路側雷達則使用92—94GHz頻段,并規定了與相同頻率設備的干擾保護距離。此外,海洋雷達、微小目標探測雷達等其他類型的雷達也有相應的頻率范圍和使用要求。
在設備技術要求方面,《規定》明確了雷達無線電發射設備和接收設備應符合的射頻技術要求,包括工作頻率、峰值功率、占用帶寬、頻率容限、雜散發射功率等關鍵指標。這些要求的提出,旨在確保雷達設備的性能穩定、發射功率可控,最大限度減少對相同或相鄰頻段其他無線電業務的干擾。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鼓勵選用技術先進、抗干擾能力強、無用發射功率小的無線電設備,并在滿足使用要求的情況下嚴格控制發射功率、占用帶寬和探測范圍。同時,對雷達的設置使用提出了遵守相關行業管理規定和技術
標準等要求,確保雷達系統的合規運行。
對于雷達干擾協調問題,《規定》也給出了明確的處理原則。當雷達受到無線電有害干擾時,可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申訴,無線電管理機構將按照“頻帶外讓頻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進行協調處理。
此外,《規定》還強調了對涉及航行飛行安全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的特別保護,以及對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雷達建設項目的規劃要求。這些措施的實施,將進一步提升雷達無線電管理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工業和信息化部表示,將密切關注《規定》的執行情況,并根據實際需要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同時,也呼吁相關單位和個人認真遵照執行《規定》,共同維護良好的電磁環境秩序。
此次《雷達無線電管理規定(試行)》的印發,標志著我國在雷達無線電管理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隨著該《規定》的深入實施,相信將為我國雷達技術的持續發展和廣泛應用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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