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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為優化資源配置,進一步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推動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提高天津市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和《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的精神,天津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天津市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2014〕70號),根據《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精神,為優化資源配置,進一步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推動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提高我市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利用效率,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列入本市行政區域內可用于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等科技創新活動的、單臺(套)原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科學儀器和實驗設施。對于單臺套價值在50萬元以下的科學儀器設備,由管理單位自愿申報,擇優納入開放共享平臺管理。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管理單位是指科研設施與儀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單位。
本辦法適用于坐落于我市的各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機構。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的開放共享是指大型科學儀器管理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由非關聯的法人單位和創新創業團隊、個人等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第二章 組織方式
第五條 市科技局負責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服務,研究確定實施過程中有關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科技局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管理單位認定、儀器信息審核、評價考核管理、平臺運行維護和市場化運作、宣傳推廣等具體工作。管理單位認定、審核,儀器信息審核,儀器共享服務申請、反饋,以及與之相關的信息報送、信息查詢、信息發布等均依托大型科學儀器開放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共享平臺)在線進行。
第三章 開放共享
第七條 管理單位是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三)做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運行服務和服務成效的記錄、統計和整理,定期在共享平臺報送與更新信息;
(四)加強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五)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工作,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管理單位應主動納入共享平臺,并接受共享平臺的認定管理。認定程序為:
(一)申報。管理單位在開放共享平臺進行注冊,向專業機構提交相關資質材料,完成大型科學儀器基礎信息和共享服務信息的報送工作;
(二)認定。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核實材料完整性和真實性后對管理單位給予認定。
第九條 以各級財政資金全額或者部分出資新購、新建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其管理單位應當在完成安裝、調試驗收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托共享平臺在線報送其名稱、類別、型號、應用范圍等基本信息,經專業機構審核、匯總、分類后,通過共享平臺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大型科學儀器的信息發生變化的,管理單位應在發生變化后及時在共享平臺上更新,確保信息的及時有效、準確完備。
第十一條 在不改變大型科學儀器所有權的前提下,管理單位可授權專業服務機構進行大型科學儀器的信息報送、服務運行等工作。
第十二條 鼓勵管理單位將自建的科學儀器信息系統與共享平臺進行對接;鼓勵管理單位將以非各級財政資金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信息予以報送,平臺依程序進行評估,擇優納入大型儀器開放共享平臺。
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提供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訂立合同,約定服務內容和收費
標準、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
第四章 評價考核與獎懲
第十四條 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管理機制,對共享平臺認定的管理單位進行考核監督管理。根據考核結果,由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對管理單位實行相應獎懲措施。
第十五條 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評價考核主要內容包括管理單位的開放共享情況、共享服務成效、共享服務管理水平和京津冀協同創新等。
第十六條 評價考核采用年度考核方式,按照考核標準對儀器管理單位的各項工作進行量化考評,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較差四個檔次。具體考核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管理單位,在共享平臺中對其授予“優秀共享單位”并擇優予以支持;對于優秀案例做法,利用多種途徑予以宣傳。
第十八條 對于連續兩年評價考核結果為“較差”的管理單位,市科技局會同有關部門將給予警告、公開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整改,視情節采取在申報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項目時停止新購儀器設備等措施予以約束。
第十九條 管理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報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相關信息的,由市科技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仍不改正的,相關主管部門可將其作為市級科技計劃(專項、基金)項目儀器設施新購、新建評議的否決依據之一。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為支持天津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簡稱自創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簡稱自貿區)發展,在雙區內注冊并擁有50萬元以上大型科學儀器的企業或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共享平臺,接受平臺的認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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