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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保護輻射環境,防治放射性污染,規范伴生放射性礦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與排放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伴生的放射性核素可能伴隨著“三 廢”進入環境,導致環境中輻射水平的升高,從而影響環境安全和人類健康。國務院高度重視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輻射環境安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7﹞82 號)中明確將稀土、鈮/鉭、鋯石和氧化鋯、錫、鉛/鋅礦、銅、鎳、鐵、釩、磷酸鹽、煤、鋁、鉬、金、鍺/鈦等15類礦產納入伴生放射性礦普查范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進一步強化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過程中的輻射環境管理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規范、指導和推動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環境輻射保護工作,完善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環境輻射管理標準體系,需要編制《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與排放技術規范》。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本標準規定了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的放射性廢水處理與排放的輻射環境保護原則與一般技術要求。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GB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HJ1114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固體廢物填埋輻射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試行)。
總體要求:
1.伴生放射性廢水的污染防治應貫穿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的規劃、設計、建設、運行、關閉與整治等過程,均應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2.伴生放射性廢水的污染防治應遵循實踐的正當性、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和劑量限制要求。
3.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設施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與排放應符合區域水污染防治規劃,與企業生產系統相協調。
5.伴生放射性廢水應優先采用成熟、可靠的處理工藝進行有效處理,實現放射性廢水源頭控制、循環利用和廢物最小化。鼓勵開發和應用先進的廢水處理工藝,減少廢水產生量并盡可能降低廢水中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
6.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應采取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對水環境、土壤環境等產生影響。
7.伴生放射性廢水中的非放射性污染物,應滿足非放射性污染物處理與排放的要求。
運行管理:
1.應建立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與排放的管理崗位責任、教育培訓、操作規程、資料存檔、報告等相關制度。
2.應建立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與排放臺賬制度。臺賬應包括正常情況和異常情況。正常情況包括廢水水量、核素種類、核素濃度、運行時間、排放水量等信息;異常情況包括核素種類、核素濃度、起止時間、排放水量、應對措施等信息。
3.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設施調試期應進行性能試驗。性能試驗包括以下內容:最大處理水量試驗、最大處理效率試驗、運行穩定性試驗、達標排放試驗。
4.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設施邊界應設置電離輻射標志。
5.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設施運行人員,應經過崗位技能及輻射防護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運行期間,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正常運行。
6.當發現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設施運行異常或處理效果出現較大波動,存在超標排放風險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調整。
7.應按相關要求開展液態流出物監測,并及時公開監測信息。
維護保養:
1.應在滿足設計工況的條件下運行,定期對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設施的各類工藝、電氣、自控設備以及主建(構)筑物進行檢查和維護。
2.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設施的維護保養應納入企業維護保養計劃,使計劃檢修與工藝運行相協調。
運行期滿后的管理:
1.伴生放射性廢水處理設施關閉停用后,應對相關的廠房、管道、設備、場地、周圍環境進行輻射監測。
2.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廠房、設備、場地及周圍環境宜盡快進行治理,滿足國家或地方有關要求后方可轉為它用;如短期內無法治理,應按國家或地方有關要求進行監護。
本標準適用于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企業的放射性廢水處理與排放,其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企業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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