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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完善檸檬酸、淀粉、酵母等行業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1—2010)修改單(征求意見稿)國家生態環境標準修改單。按照《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制修訂工作規則》要求,現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2022年1月28日前。
2015年,國務院發布《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水十條”),以改善水環境質 量為核心,提出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等十個方面的措施。我國是世界淀粉生產和消費大國之一,針對淀粉工業生產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我國已發布實施了《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1—2010),對于控制淀粉生產的水污染物排放發揮了重要作用。而淀粉生產廢水屬于高濃度有機廢水,可生化性較好,有毒有害物質少,按照現行排放標準《淀粉工 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1—2010)中間接排放要求,其廢水中污染物削減率要達到90%以上,方可排入
污水處理廠,此部分運行費用給淀粉加工企業造成了一定的負擔。與此同時,一些工業園區或城鎮污水處理廠本身面臨脫氮除磷的要求,而由于進水中碳氮比較低,使用常規生物脫氮工藝時仍需補充一部分碳源,這無疑也加大了污水處理廠的運行成本。
針對淀粉工業廢水水質特點,擬對《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1—2010) 進行修改,增加可協商約定間接排放限值等的要求。2021 年生態環境部以《關于開展 2021 年度國家生態環境標準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環辦法規函〔2021〕312 號)下達了《淀粉 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5461—2010)修改單制訂任務,項目統一編號:2021-5。中 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作為主承擔單位,組織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資源環境研究所、昆明市生 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寧夏環境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科學 研究院協作參與修改單的制訂工作。
修改單主要技術內容:
1.適用范圍
隨著環境保護要求的提升,目前企業園區化管理逐漸成為趨勢。對于專門為淀粉工業企業提供污水處理服務(不收集處理其他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也應執行淀粉工業排放標準的要求。因此應將淀粉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納入標準適用范圍,在標準“適用范圍”最后一段增加: 本標準也適用于淀粉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關于規范性引用文件的說法。GB 25461 中規定“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關于規范性引用文件的說法應予以完善,修改為“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 條款。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25461“規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標準均有年代號,考慮標準修訂后一般仍使用原標準編號,且應引用修訂后的最新版本,同時與目前新發布的標準寫法保持一致,基于以上考慮,修改單增加“刪除原引用文件中標準編號中的年代號”的規定。
修改單中擬增加排污口規范化的相關要求,參照已發布了“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 第 31 號)、《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 95號)等標準和文件執行,因此上述標準和文件應在規范性引用文件中予以補充。
3.術語和定義
本次修訂過程中充分考慮了除淀粉企業本身的污水處理設施外,后續隨著園區化管理的發展,行業類型污水處理廠會逐漸成為趨勢,因此在本節最后一段新增了淀粉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術語定義,即將“淀粉工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定義為“指專門為兩家及兩家以上淀粉工業企業提供污水處理服務(不收集處理其他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4.水污染物監測要求
GB 25461 中規定“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但是 未考慮標準隨后更新修訂情況,如新發布的國家監測分析方法標準適用,也可采用新發布的 標準。因此,應對 GB 25461 中“5.5”予以完善,即修改為“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 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其他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如明確 適用于本行業,也可采用該監測方法標準”。刪除“表 4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中標準編號的年代號。
同時,為了落實執行協商間接排放限值企業的主體責任,加強信息公開,修改單規定“對 執行 4.5 規定協商約定的污染物項目,企業自行監測數據應當及時共享至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和公共污水處理系統運營單位”。
5.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
修改單新增“6 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一章,其規范化要求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口和采 樣點的設置及標識牌的設置要求,均可執行現行標準及文件的規定,即增加兩個條款“6.1 污 水排放口和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 HJ 91.1 的規定”;“6.2 應按照 GB 15562.1 和《關于印發 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或企業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在污水排放口 或采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污水排放口標志牌”。
6.標準的實施與監督
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促進企業事業單位如實向 社會公開環境信息,推動公眾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修改單新增了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包 括排污單位電子顯示屏設置,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的監督管理 要求等。
原“6 實施與監督”改為“7 標準的實施與監督”,原“6.1”、“6.2”分別修改為“7.1”、 “7.2”,并增加以下內容: 7.3 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于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并按照《企業 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向社會實時公布水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7.4 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 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開展建設、管 理和維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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