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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生活污水處理現狀及相關標準
1.1村鎮生活污水處理現狀及主要問題
村鎮污水處理在我國剛剛起步,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落后于經濟發展的速度。截至2016年底,全國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建制鎮比例為52.64%,也就是說全國有18 099個建制鎮,其中13 028個沒有污水處理設施,同時已建成的污水處理設施不到一半尚可正常運行;對生活污水進行處理的行政村占20%。仍有大量地區的農村污水處理設施處于空白。圖1表明各省市行政村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情況,地區差異較為明顯。上海、江蘇、浙江、山東等省市建制鎮污水處理率較高的地區可達到89.18%,行政村比例達到64%、44%、84%和18%,西北、東北地區僅為0.01%~25.7%??紤]到農村污水治理建設費用巨大、農村管理能力不足等因素,參照國外發達國家治理歷程,全面實現農村污水治理還需較長時間努力。當前,在大幅度提高建制鎮污水處理率基礎上,重點推動經濟發達地區、生態環境敏感、人口密集等地區農村污水治理,梯次推進農村生活污水治理。
村鎮污水從宏觀來看總量很大,但作為村莊或農戶個體而言,水量又較小,日變化很大。污水水質和排放的規律與城市有很大不同,加上農村的技術經濟條件限制,造成農村水污染治理有很多與城市污水治理不同的地方。首先,我國農村人口居住分散,散戶、聯戶及自然村占很大比例,受自然條件限制,難以統一收集后集中處理,適合采用就地處理;其次,農村技術薄弱,經濟承載力較弱;第三,由于我國不同地區的差異性較大,造成不同區域與環境條件導致各地農村的污水排放特征差異很大,對污水處理技術的要求也不盡相同;第四,我國有糞便還田傳統,促進農業發展,從而延續中華文明。生活污水中氮磷等營養元素在城市,是河道水體的富營養化的因素,但對大多數農村卻是農業作物所需。針對農村污水特點與經濟承受能力,健全公平、規范和高效的農村污水治理的法規與標準體系,建立適合農村的污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要求。對于保障農村污水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建立長效運營與有效監督機制,實現我國農村污水處理技術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當前迫切需要培育面向村鎮污水治理的產業li量,科學規劃與高效組織,引導行業的規模化、產業化與標準化發展。完善相關標準體系,逐步建立有效監督機制,成新型的適合農村的污水處理與管理模式,使村鎮污水處理技術與產業新市場村鎮污水治理逐漸規范化發展。
1.2村鎮生活污水處理排放標準
目前村鎮污水排水主要依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的規定以及《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建設標準》(建標148-2010)。建標148-2010中將小城鎮污水處理工程按建設規模劃分為:Ⅰ類:5 000~10 000 m3/d;Ⅱ類:3 000~5 000 m3/d;Ⅲ類:1 000~3 000 m3/d;Ⅳ類:1 000 m3/d以下。不同規模執行不同的出水水質指標。其中Ⅰ、Ⅱ類污水處理廠執行GB18918中的一級A標準,Ⅲ、Ⅳ類污水處理廠執行GB18918中的三級標準。但是,在實際工程設計中,設計出水水質指標要求偏高。對全國809座建制鎮污水處理廠調查表明,已建污水處理廠根據環評要求確定的排放標準主要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中的一級B(56%)、一級A(36%)、二級(5%)和三級(0.7%)標準,只有1.5%和0.2%分別執行地方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其中有83%的Ⅳ類、46%的Ⅲ類污水處理廠按GB 18918-2002一級B出水設計,如圖2所示。對部分省市23 000余套農村污水處理設施設計出水標準的調查表明,大部分村莊污水處理設施執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一級B的規定,只有接近13%的設施出水依據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508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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