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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215發布時間:2023-8-28
最近,受疫情影響,不少人都躲在家里選擇足不出戶,有的網友戲稱“陽了的在家休息,沒陽的在家躲陽,剩下的在家照顧陽了的家人"。
由于居家時間時間太長,鄰里之間不由產生許多矛盾,其中以噪音污染最難讓人忍受,比如有人說樓上小孩經常跑動造成的噪音、裝修造成的噪音、或者是小區周圍生產經營產生的噪音等都讓人不厭其煩。
面對無處不在的噪音,我們該如何處理?國家對噪音是否有相關規定,普通人能否去噪音的制造者?
噪音的又稱噪聲,從生理學觀點來看,凡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和工作以及對人們所要聽的聲音產生干擾的聲音,統稱為噪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根據該規定,認定環境噪聲污染有兩個標準:一是需以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為前提,二是需要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產生了干擾。
原國家批準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按區域的使用功能特點和環境質量要求,聲環境功能區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0類聲環境功能區:指康復療養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
1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需 要保持安靜的區域。
2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業、工業混雜,需要維護住宅安靜的區域。
3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以工業生產、倉儲物流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業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
4類聲環境功能區:指交通干線兩側一定距離之內,需要防止交通噪聲對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的區域,包括4a類和4b 類兩種類型。4a類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 (地面段)、內河航道兩側區域;4b類為鐵路干線兩側區域。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對以居民住宅、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設計、行政辦公為主要功能的1類聲環境功能區,噪聲排放限值分別晝間55,夜間45;以商業金融、集市貿易為主要功能或居住、商業、工業混雜的2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噪聲排放限值分別晝間60,夜間50。
原國家批準有兩個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2348—2008)和《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上述標準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源達標排放義務的規定,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規定了邊界噪聲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將房間類型分為A、B兩類,其中A類房間指以睡眠為主要目的,需要保證夜間安靜的房間,包括住宅臥室、醫院病房、賓館客房等。B類房間指主要在晝間使用,需要保證思考與精神集中、正常講話不被干擾的房間,包括學校教室、 會議室、辦公室、住宅中臥室以外的其他房間等。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也有相關規定,例如住宅臥室的噪聲晝間不應大于45分貝,夜間不應大于37分貝,起居室(廳)不應大于45分貝。
故是否構成噪聲污染需要以上述相關規定的標準進行判斷。同時,《立法法》規定有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也要結合地方性法規對有關噪聲污染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
為了更好地處理有關噪聲污染相關的民事糾紛,《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噪聲污染責任糾紛規定為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其三級案由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二級案由和一級案由均為侵權責任糾紛。
一般認為侵權責任糾紛的構成要件為:1.行為人要有侵害行為;2.要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3.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4.行為人具主觀過錯。
根據《人民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供證明以下事實的證據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權人的損害;(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
有觀點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被侵權人應當對其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予以證實。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應由污染者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就侵權事實、賠償數額仍應由被侵害人承擔舉證責任。被侵害人主張由侵權行為人產生了噪聲污染,造成其生活環境受影響,利益受損,就應當對其居住范圍內存在噪聲污染的侵權事實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北京市高級人民在(2022)京民申1095號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中指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二審綜合審查本案證據情況,認為無法確認桂郡忠所述噪聲來源于邢立春家,對于桂郡忠要求邢立春停止噪聲侵擾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處理并無不當。桂郡忠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但另外的觀點認為,針對不同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案件,亦應當所有區別,根據案件實際的客觀情況以及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進行分配。
例如人民在(2020)法民再160號民事中認為,該案存在涉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三種污染侵權情形。噪聲、振動、電磁輻射污染區別于傳統意義上的水、大氣、土壤等環境介質污染形式,主要通過聲音、振動、電磁波等無形的能量形態,對環境介質造成直接影響,進而對生存環境、生態系統的穩定性造成損害,也可以不通過環境介質而直接對人、動植物或者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此類糾紛屬于能量污染案件。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僅規定有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由,未規定振動、電磁輻射污染責任糾紛及能量污染糾紛案由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的訴請,本案應適用三級案由,界定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
院指出,針對能量污染損害事實的鑒定,往往存在鑒定機構選擇困難、鑒定時間長、鑒定費用高等問題,因此,并不是所有涉及到環境污染的案件均需以鑒定意見作為案件審判的依據,對于非重大能量污染侵權案件,人民可以通過實地調查、征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意見等方式,確定損害事實,酌定賠償數額。
筆者認為,因為噪聲污染責任糾紛屬于侵權責任糾紛項下的第四級案由,其舉證責任可以首先適應有關侵權責任糾紛的舉證責任。但由于噪聲污染責任糾紛的特殊性,其往往存在被侵害人屬于較為弱勢的一方,其舉證能力遠低于侵權行為人,在針對非重大能力的污染侵權案件,可以在被侵權人完成初步舉證責任之后,可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在能夠確定存在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及因果關系的前提下,同時在侵權行為人無證據證明不存在侵權行為或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由侵權人承擔相關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
針對噪聲污染責任案件,一般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以及賠償損失等責任承擔方式。
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2022)陜01民終11620號民事書中,認定本案存在噪音污染,雖XX店已采取降噪措施,但并未整改到位,故對于郝宇龍訴請XX店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停止侵權予以支持。對于郝宇龍訴請XX店承擔精神損失費,因郝宇龍在租住房屋居住近三年,長期遭受噪音污染,對因噪音污染造成其精神損害的事實予以認可,對于郝宇龍主張的精神損失費酌定支持6000元。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2022)京03民終9894號民事書中被告對案涉房屋所在單元樓的電梯采取降噪措施,房屋內噪聲符合《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的要求。
河南省鶴壁市中級人民(2022)豫06民終934號民事書中被告采取有效降噪措施,管帶機晝間運營噪聲不得超過60分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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