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環境:
A、常溫試驗應在23℃士2℃恒溫的室內進行。
B、特殊環境溫度試驗,應在環境箱中進行(如高、低溫環境箱),環境箱內部的溫度偏差應在士2℃以內,環境箱應有自動溫度調節裝置,準確度為士2℃。
C、在不具備恒溫條件的情況下,可在室溫5℃一35℃下進行,但應在規定溫度環境調節后,取出試件在30 min內完成試驗。
環境調節:
A、橡膠試件在常溫試驗前應進行環境調節,調節的標準溫度為23℃±2℃,橡膠試件調節時間一般不少于24 h。
B、橡膠試件在特殊環境溫度試驗前應進行環境調節,應在規定溫度的環境箱中(如高、低溫環境箱)調節時間一般不少于12h,環境箱內部的溫度偏差應在士2℃以內。
C、試件在調節期間,應盡可能使試件整個表面暴露于調節環境中,并避免試件受到各種外力的作用和陽光的直接照射。需要用擠壓裝人的試件,壓人試驗工裝后放置的時間,由委托方和試驗方商定。
試驗與硫化之間的時間間隔:
A、所有橡膠試件性能試驗,硫化與試驗之間的時間間隔Z短是24 h。
B、產品試驗與硫化之間的時間間隔Z長不應超過3個月。
C、產品性能比較試驗應在相近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試驗的一般要求:
1、動態載荷(或變形)的加載方向和方法、試驗頻率、平均載荷或平均變形、載荷振幅或變形振幅以及試驗溫度等,由委托方根據減振橡膠件的實際使用工況確定。
2、試件開始試驗的溫度應是試驗確定的溫度。
3、用同一個試件做多種條件下的試驗時,一般按下述順序進行:
a)溫度:從室溫到高溫,再從室溫到低溫的順序進行。
b)平均載荷、平均變形、載荷振幅和變形振幅:為避免試驗的滯回現象,應從小到大的順序進行。
如果不能按這個順序時,可以從大到小變化,但宜每次間隔10 min。
c)頻率:從小到大的順序進行。
注:為避免試件溫度上升,在各種條件下測量時,宜在1 min內完成。
試驗設備及裝置:
1、試驗設備應有載荷、變形和振動頻率的測量和記錄功能。試驗載荷尸應在試驗設備量程范圍20%-之內,平均載荷和平均變形計量的允許誤差為指示值的士3%,載荷振幅和變形振幅計量允許誤差為指示值的士5%,頻率計量的允許誤差為指示值的士2%。試驗機各部分的彈性變形、彈性振動和間隙不應對試驗結果產生不良的影響。
2、試件在試驗工裝中的安裝方式、試件的承載、約束部分的尺寸、形式應和實用條件相符合,試驗工裝應不影響動態性能的準確測量。
文章來自:濟南中創工業測試系統有限公司 技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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