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莞市拓福實業有限公司>>技術文章>>針焰試驗儀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1.適用范圍
適用于成品及其部件和元件,也適用于固體電氣絕緣材料或其它可燃材料。
2.參考標準
GB/T5169.5-1997《電工電子產品著火危險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第2篇:針焰試驗》GB4706.1-2005《家用和類似用途的電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3.試驗的主要設備針焰試驗裝置
4.試驗的說明
4.1如果可能,試驗樣品應為完整的成品、部件或元件。必要時,拆掉部分外殼或截取適當的部分進行試驗,但必須仔細地確保試驗條件在形狀、空氣流通、熱應力效應和可能產生的火焰,以及燃燒或灼熱顆粒落到試驗樣品附近等方面的影響與正常使用時出現的情況無顯著的差別
4.2不要將試驗火焰施加到由于切割所產生的邊緣上
4.3樣品數量為3個
5.試驗前的準備
5.1試驗樣品,白松木板和絹紙在溫度15℃-35℃、相對濕度45%~75%的大氣環境下放置24h
5.2檢查設備和儀器是否符合本項目試驗要求
5.3試驗前,準備樣品資料(材料成分、樣品結構圖等)、樣品的著火危險分析和檢測記錄
5.4將樣機狀況、樣機標識內容及有關技術參數填寫在檢測記錄上
6.試驗方法
6.1調節火焰高度到12±1mm,火焰溫度從100℃±2℃升到700℃±3℃的時間為23.5s±1.0s
6.2將試驗樣品垂直安裝在夾具上固定好,將燃燒器與水平面成45°夾角,調節燃燒器和夾具使燃燒器與樣品底面距離8mm或側面距離5mm
6.3在厚約10mm平滑的白松木板上緊裹一層娟紙,并置于施加針焰的試驗樣品位置下面的200±5mm處
6.4打開儀器電源,將試驗時間和觀察時間設定為30s
6.5火焰溫度達到后,啟動試驗開關,對試驗樣品、試驗樣品周圍的零件和鋪底層進行觀察,并記錄試驗火焰移開瞬間一直到火焰熄滅,或者一直到試驗樣品或它附近的零件或試驗用的鋪底層,再也看不到灼熱現象的燃燒持續時間(tb)
7、試驗結果評定
根據產品標準要求評定,如果產品標準沒有要求,滿足以下要求之一為合格:
1)試驗樣品不產生火焰和灼熱現象,包裝娟紙不起燃或白松木板不炭化
2)在移去針焰后,試驗樣品、周圍零件和鋪底層的火焰或灼熱持續時間小于30s,試驗樣品周圍的零件、鋪底層不再繼續燃燒,包裝娟紙既不起燃,白松木板也不炭化
8、注意事項
8.1試驗樣品的固定不應由于支撐或緊固而明顯散熱
8.2試驗時應關閉排氣扇,保證無明顯空氣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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