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用電纜的敷設:
1、井下電纜必須敷設在電纜鉤上,或有可靠符合要求的吊掛裝置,綜采、連采、綜掘工作面拖曳電纜除外。
2、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
3、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4、電纜與風筒、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5、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但給采、掘進機組供電的電纜不受此限。
6、井筒和巷道內的通信和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7、高、低壓電力電纜敷設在巷道同一側時,高、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應大于0.1m。高壓電纜之間、低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m。
8、井下巷道內的電纜,沿線每隔200米距離、拐彎或分支點以及連接不同直徑電纜的接線盒兩端、穿墻電纜的墻的兩邊都應設置電纜標志牌,標志牌欄目必須填寫完整、準確。
9、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煤礦用電纜正確安裝方法
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和質量標準化要求,礦區各礦井實踐應用,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對井下電纜敷設、水管安裝、機電硐室、臨時配電點安裝進行如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