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項目名稱:核技術利用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核發
性質:行政許可
二、行政審批適用范圍、對象
范圍:
自治區內從事下列輻射工作的單位:
1、銷售、使用Ⅱ類、Ⅲ類、Ⅳ類、Ⅴ類放射源;
2、生產Ⅰ類、Ⅱ類、Ⅲ類射線裝置和銷售、使用Ⅱ類、Ⅲ類射線裝置;
3、銷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
對象:
1、申請新許可證
2、許可證變更
3、重新申領許可證
4、許可證延續
三、設定行政審批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放射防護的規定申請領取許可證,辦理登記手續。
2、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與防護條例(2005年9月14日公布*令第449號)
第五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本章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條 生產放射性同位素、銷售和使用Ⅰ類放射源、銷售和使用Ⅰ類射線裝置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前款規定之外的單位的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七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所從事的生產、銷售、使用活動規模相適應的、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防護知識及健康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職業衛生標準和安全防護要求的場所、設施和設備;
(3)有專門的安全和防護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安全和防護管理人員,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護管理規章制度、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5)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第八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事先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許可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進行放射診療的醫療衛生機構,還應當獲得放射源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許可證:
(1)改變所從事活動的種類或者范圍的;
(2)新建或者改建、擴建生產、銷售、使用設施或者場所的。
四、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五、行政審批條件
申請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要求的條件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1、申請單位編制了核技術利用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并報經自治區*批準。
2、銷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2)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3)需要暫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輻射安全和防護、實體保衛要求的暫存庫或設備;
(4)需要安裝調試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裝調試場所;
(5)具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要求的貯存、運輸放射性同位素包裝容器;
(6)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應使用滿足國家放射性同位素運輸有關要求的運輸工具;
(7)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便攜式輻射監測儀、表面污染監測儀等;
(8)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安全保衛制度、輻射防護措施、臺帳管理制度、人員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9)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3、生產、銷售射線裝置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2)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3)射線裝置生產、調試場所滿足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5)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措施、臺帳管理制度、培訓計劃和監測方案;
(6)有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使用Ⅰ類、Ⅱ類、Ⅲ類放射源,使用Ⅰ類、Ⅱ類射線裝置的,應當設有專門的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機構,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其他輻射工作單位應當有1名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技術人員專職或兼職負責輻射安全與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依據輻射安全關鍵崗位名錄,應當設立輻射安全關鍵崗位的,該崗位應當由注冊核安全工程師擔任。
(2)從事輻射工作的人員必須經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
(3)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單位應當有滿足輻射防護和實體保衛要求的放射源暫存庫或設備;
(4)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使用場所有防止誤操作、防止工作人員和公眾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5)配備與輻射類型和輻射水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包括個人劑量報警儀、輻射監測等儀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單位還應當有表面污染監測儀。
(6)有健全的操作規程、崗位職責、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設備檢修維護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記制度、人員培訓計劃、監測方案等;
(7)有完善的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8)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還應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開展診斷和治療的單位,還應配備質量控制檢測設備,制定相應的質量保證大綱和質量控制檢測計劃,至少有一名醫用物理人員負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檢測工作。
六、申請材料目錄及示范文本
目錄:
1、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申請報告(單位文件)。
2、《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一式三份。須按《輻射安全許可證》“填表說明”要求認真填寫,不得涂改。
3、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加蓋單位公章: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3)輻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4)單位現存的和擬新增加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明細表。應含以下內容:
放射源明細:核素名稱、出廠日期、出廠活度、標號、編碼、來源等;
非密封放射性物質明細:核素名稱、出廠日期、出廠活度、用途、來源等;
射線裝置明細:裝置名稱、規格型號、射線種類、用途、來源等。
5)輻射安全負責人參加由環保部門組織的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培訓取得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合格證書》(國家總局)或《輻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廣西輻射環境監督管理站)復印件
6)工作場所負責人《輻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
7)輻射安全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直接從事輻射工作的操作人員《輻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復印件;
8)輻射安全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書及身份證復印件。其中:銷售、使用Ⅱ類密封放射源,銷售、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要求為大學本科以上,其余為大專以上。
9)、由單位統一制定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管理體制,同時也符合單位管理實際,并由單位頒布實施的:①安全操作規程、②輻射工作崗位職責、③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制度、④人員培訓計劃、⑤輻射事故應急措施或預案、⑥放射性廢物及放射源退役處置方案、⑦輻射環境及個人劑量監測方案等內容的管理規章。生產和銷售單位還要提交臺帳管理制度。
4、上述材料應按以上順序排列,編寫頁碼并裝訂成冊。
5、申請表應加蓋申請單位騎縫章,附件材料每頁均應加蓋單位公章。
注:《輻射安全許可證》可從“http://www.gxepb.gov.cn/—核安全和輻射環境—辦事指南”中下載
七、申請書樣式及示范文本:
關于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申請
自治區*:
我單位XXXX核技術應用項目已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并報自治區*批準(桂環輻字[XXXX]XX號),按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要求,配備管理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相關輻射安全管理、操作等工作人員已參加環保部門組織的輻射安全與防護基礎知識培訓并取得考核合格證,了XXX(姓名)作為我單位輻射安全負責人,制定并頒布實施了輻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已達到申請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的基本條件。現向你局申請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許可的種類、范圍為:使用(銷售)X類放射源(射線裝置,或甲、乙、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請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予以審查、核發。
XXXXXX(單位章)
年 月 日
八、行政審批的具體權限
自治區*審批
九、行政審批程序
1、申請。申請單位向自治區*提交《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表》及所附材料。
2、受理。自治區*自接到申請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作出受理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的,出具《材料補正告知書》,對不符合相關規定、依法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3、決定。自治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頒發許可證,予以公告,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4、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申請單位憑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受理通知單領取《輻射安全許可證》正本、副本。
十、行政審批法定辦結時限和承諾辦結時限
接到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由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受理和審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材料一次告知補正。受理后將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并通知許可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十一、行政審批流程圖
附圖
十二、行政審批收費
不收費
十三、行政審批定期檢驗
《輻射安全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