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它是作為一個檢測認證標準而存在,早是歐洲施行,現在國內也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針對電子產品以及原材料,而且是強制性認證,主要對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等有毒成分是否超標的檢測。
很多人搞不清楚RoHS 檢測和認證,現在歐盟并沒有要求產品的RoHS 認證,就像它一直提倡通過自我宣告的方式來證明一樣。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產品質量保證從測試走向認證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將來,歐盟可能實施產品的RoHS 認證。產品認證活動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目前企業選擇自愿性產品認證的原因,是產品被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大類所覆蓋,而具體產品又沒有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為了給產品可能被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做準備,也為了減輕產品上市或市場檢查時產品模棱兩可造成的銷售壓力,因而向認證機構申請自愿性產品認證;同時由于“認證”的意識,一般企業在選擇自愿性產品認證的時候,都會選擇的性第三方機構來進行。
很多的強制性認證都起源于自愿性認證,如GS 認證,早也就是產品的自愿性產品,通過不斷的推廣,逐漸得到大眾的認可和接受,影響力也日趨化,實際上這些都暗示著產品從測試走向認證的趨勢。
一、中國ROHS與歐盟ROHS指令的相同點:
1、都是法律規范性文件;
2、涉及貿易活動(貨物貿易);
3、主要目的是為實現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禁止使用和減量化);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為:鉛、汞、鎘、六價格、多溴聯苯(PBB)、多溴二笨醚(PBDE)。(RoHS2.0新增了DIBP、DEHP、DBP和BBP)
二、中國ROHS與歐盟ROHS指令不同之處
1、頒布和實施時間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2006年2月28日頒布,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管理辦法》確定了對電子信息產品中含有的鉛、汞、鎘、六價鉻和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種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采用目錄管理的方式,循序漸進地推進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歐盟ROH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指令》頒布,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2015年6月4日歐盟又頒布RoHS 2.0修訂指令正式將4種有毒有害物質(DEHP、BBP、DBP、DIBP)加入RoHS 2.0管控范圍。
2、貫徹、實施的條件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貫徹實施需要制定“標準”和“目錄”,制定“目錄”需要“標準”支撐;
歐盟ROHS指令 《指令》的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
3、限制與禁止方式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合格性評定采取*模式;
歐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采取自我聲明方式。
4、法律效力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無須轉換低一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實施;
歐盟ROHS指令 《指令》無直接約束力,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才可以實施。
5、調整對象不同
中國《管理辦法》調整對象為電器電子產品;
歐盟ROHS指令調整對象對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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