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程序
一、檢驗工作程序
1.小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程序
使用單位申請檢驗→繳納檢驗費、簽訂檢驗合同→受檢單位做好檢驗前準備工作/檢驗單位準備工作→技術資料審查→本體、附屬設備、安全附件及其它檢驗→出具檢驗報告→責任工程師審核→技術負責人簽發→檢驗報告發用戶
2.大型鍋爐壓力容器檢驗工作程序
使用單位申請檢驗→簽訂檢驗協議→現場勘察→受檢單位提供技術資料→制訂檢驗方案→對整個工程進行預算→受檢單位做好檢驗前準備工作/檢驗單位準備工作→內外部檢驗→厚度測定/硬度測定→表面探傷→水壓試驗或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必要時)→出具檢驗報告→責任工程師審核報告→技術負責人簽發報告→檢驗報告發用戶
二、檢驗工作要求
1.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工作要求
(1)準備好受檢設備相關的技術資料(原始技術資料、運行記錄、檢驗資料、歷年檢驗報告、有關修理、改造文件、使用證等)。
(2)影響內外表面檢驗的附設部件或其它物體,應按檢驗要求進行清理和拆除。
(3)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和輕便梯,必須安全牢固,便于進行檢驗和檢測工作。
(4)檢驗前,必須切斷與壓力容器有關的電源,拆除保險絲,并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5)必須將內部介質排除干凈,用盲板隔斷液體、氣體或蒸汽來源,設置明顯的隔離標志。
(6)具有易燃、易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質的,必須進行轉換、中和、消毒、清洗,并取樣分析,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取樣分析的間隔時間,應在使用單位的有關制度中作出具體規定。
(7)人孔、手孔打開后,必須清除可能滯留的易燃、有毒、有害氣體。壓力容器內部空間的氣體含氧量應在18~23%(體積比)之間,還應配備通風、安全救護等設施。具有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
(8)能夠轉動的或其中有可動部件的壓力容器應鎖住開關,固定牢靠。
(9)需要進行檢驗的表面,特別是腐蝕部位和可能產生裂紋性缺陷部位,應*清掃干凈。
(10)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 3805《安全電壓》的規定。
(11)內部檢驗時,應有專人監護,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12)如需現場探傷時,應隔離出透照區、設置安全標志。
2.鍋爐定期檢驗工作要求
(1)必須提前3~5天停用受檢設備,按要求做好檢驗準備工作。
(2)打開人孔、手機、檢查孔、爐門、灰門等一切門孔裝置,使內部得到充分冷卻,并通風換氣。
(3)清理受檢設備的灰、垢 、污物。
(4)用盲板隔絕與受檢設備相連的汽、水、排污、風煙道等通路。
(5)拆除妨礙檢驗的內件、保溫。需登檢驗的搭設扶梯、腳手架。
(6)準備好鍋爐的相關的技術資料(制造、安裝、運行、修理、改造、檢驗報告)及相關的各種記錄是否齊全。
(7)鍋爐房管理人員應到現場做好安全監護和配合檢驗工作。
(8)對燃油、燃氣鍋爐還必須可靠地隔斷油氣來源并進行通風置換。
(9)對于電站鍋爐應按電站鍋爐檢驗工作要求進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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