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生態環境保護,先后頒行了《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發布了《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等政策。
自2017年,山東省也陸續發布了一系列文件,各環保單位對工業企業用電量監管的需求也日益迫切。
《關于開展全省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質量自查的通知》魯環信控[2017]11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2017年修訂)
《關于印發〈2017年環境保護突出問題綜合整治攻堅方案〉的通知》(魯廳字〔2017〕35號)
《關于在全市開展工業企業環保用電智能監管系統建設安裝的通知》(濟寧市生態環境局)
濟南、淄博、濰坊、日照、濱州、臨沂、菏澤、棗莊均有相關招標。
那么,何為環保用電監管?又能解決什么問題呢?
一、監管困境
由于缺乏有效監控手段, 部門無法實時掌握工業企業生產、治污運行情況。導致在錯峰生產、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
★無法實時監督預警工業企業停產、限產的實際執行情況;
★無法考核評估工業企業停產、限產的執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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