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儀器準備室(實驗員室)規則
一、儀器要分類、編號、入賬,做到帳目、標簽、實物三統一。實驗室與學校總務處定期對帳,每學期至少對帳一次,做到物物有帳,帳物相符,帳帳相符。
二、儀器分科分類編號存放,標簽齊全清楚,陳列有序。按保管要求做好儀器防潮、防塵、防震、防壓、避光、避磁等管理工作。損壞的儀器應及時修理,使儀器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要設專室或專柜存放。應有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使用時要加強管理。
四、購進或調撥的精密貴重儀器應先驗收,再交實驗教師保管。存放貴重儀器的房間或專柜應有可靠的安全防盜措施。
五、一切儀器的領用、借出和歸還,均應辦理登記手續,并檢查儀器的完好情況。不論何種儀器設備,任何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占用。
六、儀器損壞、丟失,應有當事人填寫“儀器損失報告單”,按有關規定處理。對違反操作規程造成損失的,原則上應由當事人賠償。
七、實驗員如有變動,應由前任向后任認真辦理手續,移交時學校財產總管理員應在場,由前任按帳點物,逐件移交。遇有帳物不符時,應說明情況并加以登記。zui后由三方簽字,才算交接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