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關于印發《陜西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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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7日 09:57
陜西省關于印發《陜西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建發[2005]42號 發文日期: 2005-03-10
各城市建設管理局(建委)、市政委(局),楊凌示范區規劃建,咸陽市公用事業局: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精神,加快我省資源節約型社會建設,促進循環經濟發展,切實加強我省城市節約用水工作,推進節水型城市創建,提高水的利用率,解決城市面臨的水環境污染和水資源短缺等問題,保障我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令1號《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省政府令91號《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特制定《陜西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五年三月十日
陜西省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陜西省節約用水辦法》結合本省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節約用水堅持開源與節流并重,節流優先、治污為本、科學開源、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建立合理用水、減少浪費、科學用水、綜合利用的用水機制,創建節水型城市;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節約用水意識;應當鼓勵節約用水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取得科技成果和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城市實行計劃用水,對非居民生活用水實行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具體辦法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省物價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城市用水計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和城市年度用水總量控制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經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執行。
第八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應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其它有關單位,應當使用國家和省認證確認的、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用水器材。嚴禁使用劣質淘汰產品。
第九條 城市各類建設項目,有關單位在立項和施工圖審查時,應將節水設施和節水型用水器材的強制性標準,列入審查內容。
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供水、節水、工程質量監督、監理等單位,對建設項目配套的節水設施和用水器材依照強制性標準實行監督檢查。凡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要求的工程,不予簽字認可。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排水管網的建設和改造,應當統籌規劃。城市排水應當實行雨水和污水分流排放制,房屋建筑排水應當實行糞便污水和生活廢水分流排放制。城市污水處理和中水回用建設要納入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規劃,污水處理率和中水回用率要達到國家規定的指標。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省政府確定的城市中水回用補償辦法,每年從水資源費和排污費中提取一定資金,列入計劃,統籌安排,用于中水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類新建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賓館、飯店、商店、公寓、居住區等綜合性服務設施,應當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清潔、綠化、公廁、消防等公共用水應優先利用中水。
第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洗車業的管理,統一規劃洗車營業場所,洗車業應采取節約用水措施,安裝和使用循環用水設施,逐步推廣無水環保洗車技術。嚴禁在城市臨街道路上從事洗車經營,院內洗車不得直接向路面排水。
第十六條 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低于40%的生產企業,應改進工藝、設備,提高重復利用率。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水資源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不得開采使用地下水,已經開采使用的地下水井,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水資源管理部門限期封閉。
第十九條 城市公共供水單位和自建設施供水的單位,應加強管理,改進工藝設備,確保生產用水量和管網損失水量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指標以內。
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用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等均應以表計量,城市公共供水應按類別分表計費。未采取分表計量的,從高適用水價。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照《計量法》對城市供水、用水計量儀表定期校驗。
第二十一條 城市供水用水應當鼓勵采用計量儀表。對城市居民家庭用水應當實行計量到戶,推廣使用智能水表,逐步實現先買水、后用水。
第二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公共供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水質和自建設施供水單位水質的監測網絡,定期檢測,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中水回用工作人員的從業資格和職業道德培訓,建立健全持證上崗制度。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對浪費用水的行為有制止、舉報和監督的權利。任何用水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節約用水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從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200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