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日常生產中,安全設備猶如散布在各處的警戒“哨兵”,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保護著生產環境安全運行。但有企業卻將“哨兵”繳械,關閉氣體報警器等報警裝置,人為制造了監測空白,使泄漏風險完quan失控,掐斷了最后的預警生命線,由此埋下“隱形zha彈”!
案例回顧
2025年3月10日,三水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某五金廠進行節后復工復產安全檢查,檢查過程中發現該廠生產車間內一臺木紋轉印爐正在工作,使用液化石油氣,設備上安裝有燃氣泄漏監測報警裝置,但是該裝置的插頭沒有插電,設備處于關閉狀態。以上行為涉xian存在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設備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規定。執法人員向該廠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并擬進一步調查處理。
同類案例警示
2022年5月,浙江省永康市某公司負責人李某遠擅自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被永康市人民法院以危險作業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23年9月22日,西安某電子公司關閉氣體報警器后使用危化品,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延伸閱讀
哪些區域需要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根據《建筑防火通用規范》GB55037-2022,中8.3.3項的規定:除住宅建筑的燃氣用氣部位外,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
可燃氣體探測器是否需要定期檢定?
可燃氣體探測器應當定期進行檢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可燃氣體探測器屬于安全設備,應當定期檢測。《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規程》(JJG693-2011)第5.5條進一步明確,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的檢定周期一般不超過1年。
來源:三水區應急管理局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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