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廣東省江門市交通運輸局深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部署,通過現場檢查、無人機巡查、遠程監控等方式,持續加大港口碼頭揚塵污染的執法整治力度。
2025年3月以來,江門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共抽查港口企業10家次,查處違法案件3宗,發出責令整改4份,約談企業1家。
案例一
某港口企業涉xian裝卸物料未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執法人員在水路巡航時,發現某港口企業的碼頭泊位順向并排??恐鳤船以及B船,正通過碼頭吊機將B船上裝載的木薯干過駁到A船上,過駁過程中產生了大量揚塵,執法人員立即對此立an調查。
經調查,某港口企業在組織本次裝卸作業時,沒有采取任何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違反了揚塵污染防治相關要求。
江門市交通運輸局依據《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結合案情對某港口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某港口企業涉xian未按規定落實碼頭堆場揚塵污染防控措施
執法人員使用無人機巡查時,發現某港口企業的碼頭堆場堆放著大量砂土,現場沒有開展碼頭作業的痕跡,部分砂土未見采取覆蓋防塵措施,執法人員對此立an調查。
經調查,該港口企業在沒有碼頭作業的情況下,未及時將堆放在碼頭的砂土進行覆蓋,未按要求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江門市交通運輸局依據《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結合案情對某港口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江門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八條 運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采取密閉措施防止物料遺撒造成揚塵污染。
(二)依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行駛記錄儀,并按照規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第十九條 堆場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用煤企業自用煤炭應當實行密閉貯存。
碼頭、礦山、填埋場和受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裝卸物料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防治揚塵污染。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四)裝卸物料未采取有效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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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門市交通運輸局,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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