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供貨大氣采樣器
全面提升流域及近岸海域水污染治理水平和環境監管水平,重點保障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解決突出的流域水環境問題,努力恢復江河湖泊的生機和活力,促進流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分區控制,突出重點。針對流域內不同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環境問題,劃分具有不同污染防治特點的控制區,分區確定規劃任務和治污工程;將長江干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和產業布局優化、洞庭湖工業結構調整、漢江水污染治理和再生水利用、鄱陽湖水生態安全保障以及長江口水質恢復作為工作重點。
(二)統籌規劃,綜合治理。統籌加強工業源和城鎮生活源污染治理,統籌推進農村生活、種植業、畜禽和水產養殖業等面源污染治理;既強化污染源治理,又注重嚴格環境準入,大力發展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堅決控制和優化重污染行業沿江布局;既注重實施工程治理措施,又注重深入推進政策機制創新。
(三)海陸兼顧,河海統籌。將長江口及近岸海域的水污染防治與長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統籌考慮,從控制陸源污染物尤其是氮磷污染物入手,控制陸源污染進入海洋;實施海洋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推動海洋生態修復與建設,強化海洋環境保護工作。
(四)政府引導,明確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協調,綜合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推進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設。地方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水環境質量負責,是規劃實施的責任主體,相關企業要切實承擔起污染治理的責任,確保穩定達標排放。
三、規劃目標
(一)總體目標。產業結構和布局進一步優化,污染治理不斷深入,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削減,水環境管理水平進一步提高,重金屬污染治理取得明顯成效,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穩定達到環境功能要求,水環境質量保持穩定并有所好轉,重點湖泊水庫富營養化趨勢得到遏制,長江口及毗鄰海域富營養化程度降低,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不斷改善,流域和河口海岸帶生態安全水平逐漸提高。
(二)水質目標。48個考核斷面中,15個水質達到Ⅱ類,20個水質達到Ⅲ類,7個水質達到Ⅳ類,6個水質達到Ⅴ類。海洋功能區和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水質達標率達到40%以上,近岸海域生態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總量控制目標。流域及流域內各省(區、市)的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根據國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結合各省水環境質量改善總體需求以及限制排污總量意見等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