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化焦爐煙氣在線監測系統
條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確立綠色發展理念,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大氣污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規劃先行、源頭預防、防治結合、損害擔責的原則,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建立政府主導、企業主體、行業監管、部門協同、公眾參與的綜合治理模式。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大氣環境質量負責,成立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網格化監管體系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各相關部門開展大氣環境治理與監督檢查,保障資金投入,不斷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實施,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要求做好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
將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各相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縣(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作任務、造成大氣環境質量惡化、對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不力,或者有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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