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費控裝置通用技術要求
本標準由全國高電壓試驗技術和絕緣配合標準化技術委員會高電壓試驗技術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歸口并解釋。
本標準規定了高壓費控裝置(以下簡稱費控裝置)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識和隨行文件、包裝、運輸和貯存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安裝在額定電壓35kV及以下三相交流電力線路中,用于電能計量、用電控制的高壓費控裝置的生產、使用和檢驗。
深圳市圖為儀器儀器主要檢測設備:
序號 | 設備名稱 | 性能要求 |
1 | 工頻交流耐壓成套試驗裝置 | 15kVA,100kV |
2 | 大電流發生器 | 1500A,誤差±5% |
3 | 高電壓發生器 | ≥300kVA,≥150kV |
4 | 標準互感器 | 準確度等級:0.05級 |
5 | 互感器校驗儀 | 2級 |
6 | 剛性球 | 直徑12.5mm |
7 | 萬用表 | ±2% |
1.一次端雷電沖擊耐壓試驗:一次端雷電沖擊耐壓試驗應在相對地之間進行,將一次側端子短接連接標準雷電波輸出裝置,計量回路、控制回路與其他箱(柜)體金屬外殼等接地。試驗電壓按照5.4.1的要求進行,分別以標準試驗電壓等級的正負極性對裝置各進行15次雷擊放電試驗。試驗過程中應無擊穿或閃絡等放電現象產生。
2.一次端工頻耐壓試驗:一次端工頻耐壓試驗應在相對地之間進行,非試驗相、計量回路、控制回路與箱(柜)體金屬外殼等接地。試驗電壓按照5.4.1的要求進行。試驗過程中應無擊穿或閃絡等放電現象產生。
3.戶外使用費控裝置絕緣濕試驗:試驗按照GB/T 16927.1—2011的4.4規定操作,用合適的噴嘴在實驗部位產生垂直分量和水平分量(1~2)ml/min的降水量,雨水電阻率校正到20℃時數值為(100±15)Ω.m。試驗電壓按照5.4.1中的要求進行。試驗過程中允許閃絡一次,但在重復試驗時不應再發生閃絡。
4.二次端工頻耐壓試驗:計量回路、控制回路、專變采集終端二次回路工頻耐壓試驗在非電氣連接的兩個獨立回路之間、各帶電回路與金屬外殼之間進行,試驗電壓為2kV。試驗方法按GB/T 16927.1—2011,第6章的規定,試驗頻率50Hz。試驗過程中應無擊穿或閃絡等放電現象產生。
{C}a) 宜采用熱電偶測量溫升,測點位置宜選擇在各部件溫度小的部位;
{C}b) 為加速試驗,按照互感器一次額定電流值通以額定擴大一次電流將試品預熱,預熱進行至全部測點中的任何一點達到預期溫升的80%左右為止;
{C}c) 當溫升變化值不超過1K/h時,則認為費控裝置已達到穩定溫度,費控裝置溫升值應滿足5.4.2中溫升限值的低要求。
6. 防護等級試驗:試驗方法和設備按GB/T 4208—2017,第12章、第13章、第14章的規定
7. 費控功能試驗
遠程費控試驗連續重復2次,2次均通過為合格,試驗按以下步驟執行:
a) 當費控裝置處于合閘狀態時,測試主機向費控裝置下發分閘指令,費控裝置應執行分閘操作且5min內開關位置狀態不發生改變,遠程費控試驗原理示意圖見圖2;
b) 當費控裝置處于分閘狀態時,手動操作合閘按鈕,費控裝置應能保持或在5min內恢復分閘狀態;
c) 當費控裝置處于分閘狀態時,測試主機向費控裝置下發允許合閘指令,費控裝置應處于合閘允許狀態,本地完成合閘操作后,5min內開關位置狀態不發生改變;
d) 當費控裝置處于合閘狀態時,手動操作分閘按鈕,費控裝置應執行分閘操作,手動操作合閘按鈕,費控裝置應執行合閘操作;
e) 分閘和合閘狀態下分別用萬用表測試被試費控裝置分合閘狀態。
{C}{C}
{C}圖1 {C}遠程費控試驗原理示意圖
本地費控試驗應連續重復2次,2次均通過為合格,試驗按以下步驟執行:
a) 當費控裝置處于合閘狀態時,設定費控裝置停電閾值Ea和剩余電費E1(E1>Ea),使被試費控裝置內電能表運轉;當剩余電費(電量)小于或等于停電閾值時,費控裝置應執行分閘操作且5min內開關位置狀態不發生改變;
b) 當費控裝置處于欠費分閘狀態時,手動操作合閘按鈕,費控裝置應能保持或在5min內恢復分閘狀態;
c) 當費控裝置處于欠費分閘狀態時,設定費控裝置剩余電費E2(E2>Ea),費控裝置應處于合閘允許狀態,本地完成合閘操作后,5min內開關位置狀態不發生改變;
d) 當費控裝置處于合閘狀態時,手動操作分閘按鈕,費控裝置應執行分閘操作,手動操作合閘按鈕,費控裝置應執行合閘操作;
e) 分閘和合閘狀態下分別用萬用表測試被試費控裝置分合閘狀態。
8.保電功能試驗:試驗方法符合DL/T 698.33—2010,5.3.3的規定。
9.告警功能試驗:告警功能試驗方法如下:
a) 設定費控裝置告警閾值Eb和剩余電費E3(Eb>E3),費控裝置告警模塊應產生聲音或光學告警信號;設定費控裝置剩余電費E4(E4>Eb),費控裝置告警模塊停止產生告警信號;
b) 開啟箱門,費控裝置告警模塊應產生聲音或光學告警信號;關閉箱門,費控裝置告警模塊應停止產生聲音或光學告警信號。
10.遙信功能試驗
費控功能試驗過程中,費控裝置應正確記錄和指示開關狀態量,可通過測試主機查詢開關狀態量,開關狀態量應與開關實際狀態一致。
手動開合箱門,費控裝置可正確記錄門節點開關狀態量,通過測試主機查詢門節點開關狀態記錄,門節點開關狀態記錄應與箱(室)門實際狀態一致。
11.事件記錄功能試驗
費控裝置參數變更、遙控跳閘、狀態量變位、購電參數設置等事件記錄功能的試驗方法按DL/T 698.31—2010,5.7.5的規定。
12.可靠性試驗
試驗應在遠程費控或本地費控方式下連續循環分合閘操作150次,兩次試驗間隔不小于3min,試驗方法按6.5.1的規定進行。
{C}表2 {C}整體式費控裝置試驗項目深圳市圖為儀器設備有限公司
序號 | 試驗項目 | 本標準條款 | 型式試驗 | 出廠試驗 | |
技術要求 | 檢測方法 | ||||
1 | 外觀和結構檢查 | 5.3 | 6.3 | ● | ● |
2 | 一次端雷電沖擊耐壓試驗 | 5.4.1 | 6.4.2 | ● | ○ |
3 | 一次端工頻耐壓試驗 | 5.4.1 | 6.4.3 | ● | ● |
4 | 濕試驗 | 5.4.1 | 6.4.4 | ● | ○ |
5 | 二次端工頻耐壓試驗 | 5.4.1 | 6.4.5 | ● | ● |
6 | 溫升試驗 | 5.4.2 | 6.4.6 | ● | ○ |
7 | 防護等級試驗 | 5.5.1 | 6.5.1 | ● | ○ |
8 | 計量性能試驗 | 5.5.2 | 6.5.2 | ● | ● |
9 | 費控功能試驗 | 5.6.1 | 6.6.2 | ● | ● |
10 | 保電功能試驗 | 5.6.2 | 6.6.3 | ● | ● |
11 | 告警功能試驗 | 5.6.3 | 6.6.4 | ● | ● |
12 | 遙信功能試驗 | 5.6.4 | 6.6.5 | ● | ● |
13 | 事件記錄功能試驗 | 5.6.5 | 6.6.6 | ● | ● |
14 | 可靠性試驗 | 5.7 | 6.7 | ● | ○ |
注:“●”為必須做試驗項目,“○”為可不做試驗項目。 |
{C}表3 {C}分體式費控裝置試驗項目深圳市圖為儀器設備有限公司
序號 | 試驗項目 | 本標準條款 | 型式試驗 | 出廠試驗 | |
技術要求 | 檢測方法 | ||||
1 | 外觀和結構檢查 | 5.3 | 6.3 | ● | ● |
2 | 防護等級試驗 | 5.5.1 | 6.5.1 | ● | ○ |
3 | 計量性能試驗 | 5.5.2 | 6.5.2 | ● | ● |
4 | 費控功能試驗 | 5.6.1 | 6.6.2 | ● | ● |
5 | 保電功能試驗 | 5.6.2 | 6.6.3 | ● | ● |
6 | 告警功能試驗 | 5.6.3 | 6.6.4 | ● | ● |
7 | 遙信功能試驗 | 5.6.4 | 6.6.5 | ● | ● |
8 | 事件記錄功能試驗 | 5.6.5 | 6.6.6 | ● | ● |
9 | 可靠性試驗 | 5.7 | 6.7 | ● | ○ |
注:“●”為必須做試驗項目,“○”為可不做試驗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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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工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