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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我省顆粒物快速監測技術要求,提升大氣污染管控成效,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起草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
標準《固定污染源廢氣 顆粒物快速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現征求有關單位意見。
顆粒物(Particulate Matter),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質在燃燒、合成、分解以及各種物質在機械處理中所產生的懸浮于排放氣體中的固體和液體顆粒狀物質。顆粒物對環境產生的危害主要包括人體健康效應、植物和生態系統影響、能見度降低以及材料的腐蝕等。顆粒物對光線具有散射和吸收作用,使能見度下降,細顆粒物的影響更為顯著,而且顆粒物的濃度、組分及環境濕度都對能見度下降產生影響。
目前固定源廢氣中顆粒物采樣基本方法是《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但隨著環境管理日趨嚴格及環境污染治理技術不斷進步,針對脫硫后管道內顆粒物濃度低、溫度低、濕度高的“二低一高”狀況,GB/T 16157越來越多的暴露出了在采樣和分析過程中數據準確度較差等問題。采樣前后都需要在實驗室中烘干、平衡濾膜或濾筒,然后根據其前后重量差計算顆粒物的排放濃度。此方法準備工作繁瑣,出具監測結果最快也要24小時,且對現場采樣要求較高,不可避免的引入了人為誤差,而且無法在現場直接獲得測量數據,數據的時效性較差,不利于應急預警監測和執法監測,降低了環境監管效能。根據2021年全省污染源監督監測結果統計,全省重點排污企業監督監測頻次一般為2次/年,廢氣有組織排放和無組織排放超標率分別為0.9%和0.09%,傳統監測方法的時效性和高成本制約了其作為日常監管手段的進一步增加頻次的可能,在面對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和其他應急工作時往往難以全面保障。因此引入現場快速監測手段作為執法監測的補充,用快速監測結果篩選出涉嫌超標排放污染源再進行法定方法監測,在大大節約監管成本將會進一步提升精準監管的成效。因此急需制定顆粒物現場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和規范,進一步提高環境監管效能。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39193 環境空氣 顆粒物質量濃度的測定 重量法;HJ/T 48 煙塵
采樣器技術條件;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 93 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采樣器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JJG 520 粉塵采樣器檢定規程;JJG 846 粉塵濃度測量儀檢定規程等文件編制而成。
本文件規定了利用便攜式顆粒物監測裝置開展快速監測時儀器和設備、監測準備、現場監測、記錄填寫、數據處理、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等相關技術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各級生態環境監測和執法機構利用便攜式顆粒物監測裝置對固定污染源廢氣有組織廢氣和無組織廢氣開展的快速監測。
監測方法:
本文件所規定的顆粒物快速監測是利用便攜式顆粒物監測裝置及其他輔助儀器,對固定污染源廢氣中低濃度顆粒物、無組織廢氣中TSP、PM2.5和PM10進行現場快速監測,完成顆粒物濃度快速定量分析。顆粒物快速監測方法包括β射線法、激光散射法、振蕩天平法,其他原理的顆粒物快速監測儀器性能若滿足5.1、5.2要求,也可參照本文件執行。
儀器設備一般要求:
1.顆粒物快速監測裝置應按JJG 520、JJG 846要求進行周期性檢定,示值誤差應不超過±20%,示值重復性應不大于10%;對光學原理的儀器,若采用標準透光膜板測試,其示值重復性應不大于2%。
2.顆粒物快速監測裝置主機應易于攜帶、操作簡便;測量周期應小于5min;測定固定污染源廢氣中顆粒物的監測裝置應具有抗靜電干擾功能。
3.儀器與設備應在檢定、校準或核查的有效期內使用,并在檢定、校準或核查后對儀器設備是否滿足使用要求進行確認,未按規定檢定、校準或核查的儀器不應使用。
4.儀器與設備采樣管路應具備清洗功能;儀器設備可采用內置電源或外接電源供電。
儀器設備特定要求:
1.固定源廢氣顆粒物快速監測裝置應符合HJ/T 48中相關規定。
2.固定源廢氣中水分含量測定裝置應符合HJ 836中廢氣中水分含量測定裝置的要求。
3.固定源廢氣溫度測定裝置應符合GB/T 16157中廢氣溫度測定裝置的要求;廢氣壓力、流速測定裝置應符合 GB/T 16157中廢氣壓力、流速測定裝置的要求。
4.無組織廢氣顆粒物快速監測裝置應具有測量或輸入及保存測量期間氣象參數功能(大氣壓、溫度、濕度等),可直接換算標準狀態采樣體積,其他要求應符合HJ 93中相關規定。
儀器準備:
1.有組織排放
1.1 儀器準備和輔助設備準備可包括檢定合格的有效期內的便攜式顆粒物測定裝置、廢氣參數測定裝置等。
1.2 應嚴格檢查皮托管和采樣嘴有無明顯變化或其他異常情況、β射線法顆粒物快速監測裝置應檢查濾膜是否存在破損。
1.3 確認采樣位置應開設采樣孔是否規范,有無設置采樣平臺,平臺是否有足夠的工作面積,保證監測人員安全及方便操作;準備監測儀器所需的工作電源。
1.4 準備所需記錄表格和手套、防滑工作鞋、現場工作服(長袖)、安全帽、口罩等,其他根據現場情況需要的防護用品等。
2. 無組織排放
2.1 儀器準備和輔助設備可包括檢定合格的有效期內的便攜式顆粒物測定裝置、風速風向儀、氣壓表、溫濕度儀等。
2.2 準備監測所需流量校準器、移動電源等輔助設備。
2.3準備所需記錄表格和手套、防滑工作鞋、現場工作服(長袖)、安全帽、口罩等,其他根據現場情況需要的防護用品等。
人員:
從事現場監測人員,應掌握與所處崗位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范、質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防護知識,承擔現場監測工作前應經過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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