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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文件】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十四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國發〔2021〕33號),聚焦細顆粒(PM2.5)和臭氧(O3)協同控制,加快推進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協同減排,持續改善全省環境空氣質量,不斷滿足人民群眾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開展了涉VOCs排放和工業爐窯污染治理專題專項研究,編制了《廣東省人造石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技術指南》,現予以發布。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大氣污 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 知》(國辦發〔2016〕81 號)要求,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指導和規范揮發性有機物綜 合整治工作,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參考:DB 4427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
標準;GB 33372 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8508 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7 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HJ 1093 蓄熱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6 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7 催化燃燒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等文件編制而成。
本指南規定了人造石制造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技術指南。本指南只適用于石英石、崗石制造揮發性有機物(VOCs)的排放控制相關技術要求。
污染預防技術:
(1)使用符合《膠粘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 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油墨中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要求的膠粘劑、清洗劑、油墨等。
(2)降低不飽和聚酯樹脂苯乙烯含量。
(3)采用水泥等不含 VOCs 的粘結劑。
(4)使用抑制苯乙烯揮發的助劑。
過程控制技術:
(1)盛裝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存放于室內,或存放于設置有雨棚、遮陽和防滲設施 的專用場地。
(2)盛裝 VOCs 物料的容器或包裝袋在非取用狀態時加蓋、封口,保持密閉。
(3)儲存真實蒸氣壓≥27.6kPa 但<76.6kPa 且儲罐容積≥75m3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 采用高級密封方式的浮項罐或采用固定頂罐密閉排氣至 VOCs 治理設施,采用固定頂罐的,排放 的廢氣收集處理后滿足相應行業排放標準濃度限值(無行業排放標準的執行 DB4427- 2001 第Ⅱ 時段限值),或處理效率不低于 80%。儲存真實蒸氣壓≥2.8kPa,但<27.6kPa 以及容積小于 <75m3 的揮發性有機液體儲罐不做儲存及廢氣收集與治理要求。
(4)揮發性有機液體應采用底部裝載方式;若采用頂部浸沒式裝載,出料管口距離槽(罐) 底部高度應小于 200mm。
(5)裝載控制要求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27.6kPa 且單一裝載設施的年裝載量≥500m3 的,以及裝載物料真實蒸氣壓≥5.2kPa 但<27.6kPa 且單一裝載設施的年裝載量≥2500m3 的裝載過 程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a)排放的廢氣應收集處理并滿足相關行業排放標準的要求(無行業排 放標準的應滿足 GB 16297 的要求),或者處理效率不低于 80%;b)排放的廢氣連接至氣相平 衡系統。
(6)液體 VOCs 物料應采用管道密閉輸送。采用非管道輸送方式轉移液態 VOCs 物料時, 應采用密閉容器或罐車。
(7)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過程中不能出現“跑、冒、滴、漏”現象。
(8)不飽和樹脂攪拌混合后的砂/粉必須在密閉空間內進行轉移和輸送,并設廢氣收集設施, 廢氣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9)VOCs 物料投加和卸放和 VOCs 產品包裝及其他含 VOCs 產品的使用過程采用局部氣 體收集措施,廢氣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控制風速不低于 0.3m/s。
(10)攪拌、布料、壓模等工序需在密閉空間內進行,密閉間呈微負壓狀態,并設廢氣收集 設施,廢氣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
(11)因生產條件限制,攪拌、布料、壓模等工序不能在密閉空間內進行的,車間內不能出 現橫風現象,并采用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VOCs 產生工序斷面控制 風速不低于 0.3m/s。
末端治理:
(1)管道不能破損、設備連接處不能漏風,且進行有機廢氣除塵降溫等預處理。
(2)設置高效的粉塵去除系統,治理設施內無肉眼可見的粉塵。
(3)攪拌、布料等工序廢氣宜采用熱氧化技術。
(4)若采用活性炭吸附技術,采用顆粒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 采用蜂窩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時,其碘值不宜低于 650mg/g;采用活性炭纖維作為吸附劑時,其 比表面積不低于 1100m2/g(BET 法)。其工作溫度和濕度應符合:溫度 T<40℃、濕度 RH<60%; 活性炭表面不應有積塵和積水;活性炭吸附箱是否足額裝填活性炭(1 噸活性炭通常只能吸附 0.1~0.2 噸 VOCs,根據 VOCs 產生量推算需使用的活性炭,以活性炭購買記錄(含發票、合同 等)、危廢合同、轉移聯單和危廢間暫存量佐證其活性炭更換量);箱體內氣流走向及碳床鋪設應 符合《吸附法工業有機廢氣治理工程技術規范》(HJ2026-2013)。在確保活性炭無積塵無潮濕的 情況下,可采用 VOCs 速測儀測處理前后濃度的方法快速判斷活性炭是否飽和(處理后濃度高于處理前濃度,即活性炭已達到飽和狀態)。
(5)排放水平。 ①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筒廢氣排放濃度不高于相應行業排放標準濃度限值(無行業排放標準 的執行 DB4427-2001 第Ⅱ時段限值),若環評審批或排污許可證都是核發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限值》(DB4427-2001)第Ⅱ時段排放限值 100%,建議取兩者中最嚴值執行;車間或生產設施 排氣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3kg/h 時,建設 VOCs 處理設施且處理效率≥80%,采用的原輔 材料符合國家有關低 VOCs 含量產品規定的除外。 ②根據《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實施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通告》(粵環 發〔2021〕4 號),企業廠區內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 (GB37822-2019)特別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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