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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天津市環保產品促進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天津市環保產品促進會組織專家對《石化場地土壤污染治理與再開發利用技術指南》團體標準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日期為30天,歡迎社會各界對標準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T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32722 土壤質量土壤樣品長期和短期保存指南;HJ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HJ 964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土壤環境(試行);HJ 1019 地塊上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HJ 1209 工業企業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技術指南(試行);《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生態環境部公告2021年第1號)等規程編制。
本技術指南通過對石油煉化工廠、原油及成品油罐區、加油站以及長距離輸油管線等典型的石化類場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特征污染物進行了歸納和總結,并結合目前國內外多種修復技術進行了適用于不同石化類場地的技術分類,并對修復技術原理、及相關技術參數進行了解釋和說明。本指南同時針對石化類污染場地再利用階段的土壤和地下水的環境監測進行了說明,主要介紹了監測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石化類污染場地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技術篩選和環境監測可參照本指南進行。
石化類污染場地特征污染物分析及相關修復技術說明:
鑒于石化類污染場地的復雜性,其治理技術也是多樣化的。按照是否將污染源進行清挖后處理分為原位修復技術和異位修復技術,按照技術原理分為物理化學技術、生物技術、熱處理技術等。而且針對具體的某個污染場地,一項技術往往沒法解決其環境問題,而是應基于風險管理的基本思路,篩選適應的修復技術,并根據場地污染分布及水文地質條件對篩選出來的修復技術進行有機組合,形成系統性的污染場地修復技術路線。下面針對石油煉化工廠、罐區、加油站以及輸油管線進行了相關污染物分析及對應技術說明。技術的選擇根據場地的地質情況、修復成本和修復時間的因素選擇適宜的修復技術。同時對于單一技術難以處理的污染物多采用多技術聯用,降低修復成本,縮短修復時間。
檢測點位
1.布置原則
1)監測點位的布設應遵循不影響正常生產且不造成安全隱患與二次污染的原則。
2)點位應盡量接近重點單元內存在土壤污染隱患的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重點場所或重點設
施設備占地面積較大時,應盡量接近該場所或設施設備內最有可能受到污染物滲漏、流失、揚散等途徑影響的隱患點。
3)根據地資料,目標采樣層無土壤可采或地下水埋藏條件不適宜采樣的區域,可不進行相應監測,但應在監測報告中提供地勘資料并予以說明。
2.土壤監測點
2.1監測點位置及數量
每個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周邊原則上均應布設至少2個深層土壤監測點,單元內部或周邊還應布設至少2個表層土壤監測點。
單元內部或周邊原則上均應布設至少2個表層土壤監測點,具體位置及數量可根據單元大小或單元內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的數量及分布等實際情況適當調整。監測點原則上應布設在土壤裸露處,并兼顧考慮設置在雨水易于匯流和積聚的區域,污染途徑包含揚散的單元還應結合污染物主要沉降位置確定點位。
2.2 采樣深度
深層土壤監測點采樣深度應略低于其對應的隱蔽性重點設施設備底部與土壤接觸面。下游50m范圍內設有地下水監測井并按照本標準要求開展地下水監測的單元可不布設深層土壤監測點。
表層土壤監測點采樣深度應為0~0.5m。單元內部及周邊25m范圍內地面已全部采取無縫硬化或其他有效防滲措施,無裸露土壤的,可不布設表層土壤監測點,但應在監測報告中提供相應的影像記錄并予以說明。
3.地下水監測井
3.1 對照點
原則上應布設至少2個地下水對照點。對照點布設在企業用地地下水流向上游處,與污染物監測井設置在同一含水層,并應盡量保證不受自行監測企業生產過程影響。
臨近河流、湖泊和海洋等地下水流向可能發生季節性變化的區域可根據流向變化適當增加對照點數量。
3.2 監測井位置及數量
每個重點單元對應的地下水監測井不應少于2個。每個企業地下水監測井(含對照點)總數原則上不應少于4個,且盡量避免在同一直線上。
應根據重點單元內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的數量及分布確定該單元對應地下水監測井的位置和數量,監測井應布設在污染物運移路徑的下游方向,原則上井的位置和數量應能捕捉到該單元內所有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可能產生的地下水污染。
地面已采取了符合HJ610和HJ964相關防滲技術要求的重點場所或重點設施設備可適當減少其所在單元內監測井數量,但不得少于2個監測井。
企業或鄰近區域內現有的地下水監測井,如果符合本標準及HJ 164的篩選要求,可以作為地下水對照點或污染物監測井。
監測井不宜變動,盡量保證地下水監測數據的連續性。
監測結果編制:
監測結果分析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土壤污染物濃度與GB36600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土壤環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對比情況;
2)地下水污染物濃度與該地區地下水功能區劃在GB/T 14848中對應的限值或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判定的該地區地下水環境本底值對比情況;
3)地下水各點位污染物監測值與該點位前次監測值對比情況;
4)地下水各點位污染物監測值趨勢分析,土壤或地下水中關注污染物檢出情況。
當有點位出現下列任一種情況時,該點位監測頻次應至少提高2倍,直至至少連續3次監測結果均不再出現下列情況,方可恢復原有監測頻次;經分析污染可能不由該企業生產活動造成時除外,但應在監測結果分析中一并說明:
1)土壤污染物濃度超過GB 36600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土壤環境背景值或地方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2)地下水污染物濃度超過該地區地下水功能區劃在GB/T 14848中對應的限值或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判定的該地區地下水環境本底值;
3)地下水污染物監測值高于該點位前次監測值30%以上;
4)地下水污染物監測值連續5次以上呈上升趨勢。
4.監測報告分析
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報告的報告大綱及內容可根據自行監測情況適當調整,但至少應包括:
1)企業執行的自行監測方案描述(至少涵蓋重點監測單元清單,標記有重點單元及監測點/監測井位置的企業總平面布置圖,重點單元識別與分類過程描述,監測點位置、數量和深度的描述;各點位監測指標與頻次及其選取原因描述,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等方法描述等);
2)監測結果及分析,各監測指標選取的分析方法及檢出限應在報告中明確;
3)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4)企業針對監測結果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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