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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等相關工作要求,指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控制工作,推動提高效果評估工作質量,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為提高廣東省地方標準的科學性和適用性,根據《廣東省標準化條例》《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要求,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對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推薦性標準的意見。
廣東省作為經濟大省,各類工業企業門類多、起步時間早,工業化時間跨度長,工業企業 地塊具有污染情況復雜、污染程度不一、污染追溯困難等特點。據統計,截至目前,廣東有4000余個地塊納入建設用地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在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工作量大、參與土壤 修復效果評估監測機構的水平參差不齊等因素綜合影響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監測評 審管理難度高、壓力大。
因此,為了做好土壤污染修復效果監測及修復效果監測工作,為全省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工作 提供統一的質量控制技術依據,廣東省亟需結合“土十條”第一階段實際工作情況與經驗,統合各 監測環節質量控制要求,制定本技術規范,便于參與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環境監測的各 類
環境檢測機構學習使用,以提高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并填補該項工作的國內空白。
為了做好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及風險管控監測工作,為全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工作提供統一的質量控制技術依據,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參考GB/T 14848—2017 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27417 合格評定 化學分析方法確認和驗證指南;GB/T 32722 土壤質量 土壤樣品長期和短期保存指南;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 25.2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 25.5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試行);HJ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 168 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HJ/T 299 固體廢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與風險管控監測質量控制的術語與定義、人員要求、儀器與設備、樣品采集、樣品制備、實驗室分析、質量控制報告及評價。本文件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效果評估監測過程中的質量控制。本文件不適用于含有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效果的評估監測。
采樣設備:
1.鉆探設備
需進行鉆孔采集土壤樣品時,一般采用沖擊鉆探法或直壓式鉆探法等鉆孔方式,按照 HJ 1019 的要求,結合地塊所在地區地層條件、鉆探作業條件、采樣深度要求選擇經濟有效的鉆探設備。
2.采樣工具
2.1 重金屬土壤樣品的采集宜使用塑料鏟或木(竹)質鏟、塑料托盤或木質托盤等,如必須使用金屬工具,應用非金屬工具清除接觸面土壤。
2.2 半揮發性有機物土壤樣品的采集應使用不銹鋼鏟或木質鏟。
2.3 揮發性有機物土壤樣品的采集應使用非擾動采樣器、一次性注射器或不銹鋼專用采樣器等。
2.4 地下水樣品采集工具應按照 HJ 164 及相關技術規范或分析方法的要求進行選擇及使用。
2.5 分析方法或相關技術規范中有規定的,按分析方法或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3.盛裝容器
3.1 盛裝容器不得引入待測目標物,盛裝容器在使用前應經抽檢合格,待測目標物不得檢出。
3.2 重金屬土壤樣品宜使用聚乙烯自封袋、廣口玻璃瓶等盛裝容器。
3.3 半揮發性有機物土壤樣品宜使用廣口棕色玻璃瓶或聚四氟乙烯襯墊螺口玻璃瓶等盛裝容器。
3.4 揮發性有機物土壤樣品宜使用具聚四氟乙烯-硅膠襯墊螺旋蓋的 40 mL、60 mL 螺紋棕色玻璃瓶等符合分析方法要求的盛裝容器。
4.便攜式冷藏箱
冷藏箱容積應滿足樣品保存要求,并具備帶溫度顯示功能的溫度計,保存溫度應能達到 4 ℃以下。當冷藏箱不具備帶溫度顯示功能的溫度計時,應使用溫度計監控冷藏箱內溫度。溫度計應經計量檢定或校準合格。
5.現場快速檢測
5.1 視待測目標物和現場條件,可參照 HJ 1019 等相關方法要求,對土壤中揮發性有機物、重金屬等進行初步快速篩查。
5.2 用于現場快速檢測的儀器設備需經過定期檢定或校準合格,確保其在有效期內使用。便攜式快速測定儀使用前應檢查其性能及狀態。若選擇便攜式光離子化檢測儀(PID),應確保儀器的紫外燈電能高于目標化合物的電離電位。
5.3 土壤樣品現場快速檢測結果應及時做記錄。
實驗室檢測設備:
1.儀器與設備的檢定和校準。用于檢測的儀器設備需經過檢定或校準,并確保其在有效期內使用。
2.儀器與設備的運行和維護。應制定儀器與設備管理程序和操作規程,定期對儀器與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并做好記錄,防止其被污染和功能退化。
3.儀器與設備的期間核查。每年應制定儀器與設備的年度期間核查計劃并按計劃執行,以確保儀器與設備性能滿足檢測需求。
樣品采集要求:
1.當采集用于測定不同類型污染物的土壤樣品時,應優先采集揮發性有機物土壤樣品。
2.采集揮發性有機物土壤樣品時,應符合 HJ 1019 及相關監測方法的技術要求,同時用預先加入甲醇的樣品瓶采集一份樣品用于可能存在的高濃度揮發性有機物分析。禁止對樣品進行均質化處理,不應采集混合樣,應刮除土層(土芯)表面約 2 cm 的土壤(直壓式取土器除外),在新露出的土層(土芯)表面采集樣品,可使用采樣器將約 5 g 土壤樣品轉移至采樣瓶中,土壤樣品轉移至采樣瓶過程中應保持采樣瓶口螺紋清潔以防止密封不嚴。
3.采集半揮發性有機物土壤樣品時,可使用采樣鏟將土壤轉移至廣口棕色玻璃瓶或聚四氟乙烯襯墊螺口玻璃瓶內并裝滿填實。采樣過程應剔除石塊等雜質,保持采樣瓶口螺紋清潔以防止密封不嚴。
4.采集重金屬土壤樣品時,應剔除石塊等雜質,可使用采樣鏟將土壤轉移至廣口玻璃瓶內,保持采樣瓶口螺紋清潔以防止密封不嚴;或者使用采樣鏟將土壤轉移至聚乙烯自封袋內密封保存。土壤樣品采樣量應不少于1kg。
5.地下水樣品應按 HJ 164、HJ 1019 要求進行采集。
6.分析方法或相關技術規范中有規定的,按分析方法或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分析方法:
1.樣品分析方法應優先采用 GB 36600、GB/T 14848 中規定的分析方法,GB 36600、GB/T 14848中污染物項目以外的污染物分析可選用現行有效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方法。除上述分析方法標準外,GB 36600、GB/T 14848 實施后發布的其他污染物分析方法標準,如明確適用于土壤、地下水樣品分析測試,且適用性滿足要求,也可采用該分析方法標準。分析方法檢出限原則上應低于評價標準的四分之一。需進行浸出毒性分析的樣品應選用現行有效的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方法。
2.初次使用標準方法前,應進行方法驗證,驗證內容包括方法涉及的人員培訓和技術能力、設施和環境條件、采樣及分析儀器設備、試劑材料、標準物質、原始記錄和監測報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標(如校準曲線、檢出限、測定下限、正確度、精密度)等內容,其中檢出限、測定下限、精密度及正確度等內容應參照 HJ 168 的要求進行驗證,并根據標準的適用范圍,選取不少于一種實際樣品進行測定。
3.若使用非標準方法進行分析,應按照 GB/T 27417、RB/T 214 相關要求進行方法確認。
4.對分析方法中未明確規定的過程或步驟,應編制分析方法作業指導書參照執行。
5.方法驗證的過程及結果應形成報告,并附全過程的原始記錄,保證過程及結果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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