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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生態環境部現批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礦物棉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石灰、電石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四項標準為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并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布。以上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6-202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印刷工業的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考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等規程編制。
本標準規定了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印刷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2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玻璃工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玻璃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1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擴大了標準適用范圍,包括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纖維及制品制造;加嚴了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新建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6453—2011)、《電子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9495—2013)、《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礦物棉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7-202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礦物棉工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考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14669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GB/T 15516 空氣質量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758 排風罩的分類及技術條件;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酚類化合物的測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等規程編制。
本標準規定了礦物棉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礦物棉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礦物棉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石灰、電石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41618-202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促進石灰、電石工業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考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14669 空氣質量 氨的測定 離子選擇電極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氰化氫的測定 異煙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 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等規程編制。
本標準規定了石灰、電石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監測和監督管理要求。石灰、電石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惡臭污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相應的國家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新建企業自2023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4年7月1日起,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中的相關規定;鋼鐵工業、鋁工業等行業企業內的石灰生產工序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本標準要求,不再執行其行業排放標準中的相關規定。各地可根據當地生態環境保護需要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本標準是石灰、電石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本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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