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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中國水利學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水學〔2020〕85號)有關規定,由中國水利學會組織相關單位編制的團體標準《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數據交換規范》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向有關單位及專家征求意見。
為規范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加強不同層級系統之間的數據共享、提升交換效率,節約經濟成本,開展本文件的編制。
不同層級的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供水工程自動
監控系統的建設,缺乏統一的數據交換標準,系統數據難以實現互聯互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針對同一業務數據、工程信息、工程編碼、數據接口不盡一致,相互間數據共享困難,導致建成的系統成為信息孤島,難以發揮預期作用。
本文件的編制,對于實現農村供水信息管理業務數據統一、規范存儲、互通共用,強化農村供水與相關信息化業務深度融合,實現資源整合共享具有重要意義。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參考GB/T 10114 縣級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GB/T 25070 信息安全技術 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安全設計技術要求;GB/T 28181 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SL/T 213 水利對象分類與編碼總則等規程編制。
本文件規定了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供水工程自動監控系統及相關業務系統之間數據交換共享總體要求、交換數據內容、交換接口定義和接口性能等。本文件適用于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供水工程自動監控系統、相關業務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共享。
一般規定:
1.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供水工程自動監控系統宜按照“總體設計、統籌建設、模塊鏈接”總體思路,統一建設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為多級用戶提供服務,單獨建設供水工程自動監控系統,應與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交換數據。有條件時,可與其他相關業務系統實現數據共享。
2.分級建設的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之間宜逐級交換數據,供水工程自動監控系統作為底層系統,應與上級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交換數據。
3.不同業務系統之間的數據交換,應明確交換數據內容、數據定義、計量單位,在統一行政區劃、集中供水工程編碼基礎上,通過統一定義且經過加密防護措施的交換接口實現數據交換。
4.為方便業務應用,不同業務系統之間應統一地圖坐標系 CGCS-2000、空間數據表達方式。
5.為實現數據分析和決策支持,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供水工程自動監控系統應統一定義數據內容和供水工程分類。
6.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和供水工程自動監控系統建設,宜采用政務云平臺實現,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符合 GB/T 25070 及國家信息安全的有關規定。
數據編碼:
1.數據編碼包括行政區劃、集中供水工程編碼,應按照統一編碼規進行唯一編碼,依據部級系統編碼執行。
2.行政區劃編碼總長度 12 位字符,由 2 位省(自治區、直轄市),2 位市(地、州、盟),2 位縣(市、區、旗),3 位鎮,3 位村字符編碼組成,前 6 位應符合 GB/T 2260 的規定,第 7 至 12 位應符合 GB/T 10114 的規定。
3.集中供水工程編碼總長度 12 位字符,前 6 位為行政區劃代碼,后 6 位為一個縣級區劃內的農村供水工程順序編碼,應符合 SL/T 213 的有關規定。
信息管理系統交換數據和定義:
1.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交換數據包括業務基礎數據、監測數據、氣象、水文、GIS等數據等,應交換業務基礎數據,宜交換供水工程自動監控系統的監測數據,有條件時可交換其他部門的氣象、水文、GIS 等數據。
2.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從管理層級上包括部級和區域級 2 級,區域級系統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市(地、州、盟)級和縣(市、區、旗)級 3 級,簡稱省級、市級、縣級系統。
3.區域級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應將業務基礎數據交換至部級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包括集中供水工程、行業概況、水質檢測中心、農村供水管理情況等,數據應至少每年更新一次,交換數據內容和定義參考附錄 A.1。
4.不同層級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業務需求,可交換氣象、水文、GIS 等相關業務系統的數據,氣象數據主要包括氣溫、降雨量、暴雨等級、土壤墑情等,水文數據主要包括水源基礎信息、取水量、水源水質、取用水戶信息等,GIS 數據包括行政區劃、高程、地形條件等。
5.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應將業務基礎數據、監測數據、跨部委共享的數據和預警預報數據交換到下級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
6.農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統應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兩類,集中供水工程包括千噸萬人供水工程、城市管網延伸工程、千人供水工程、百人供水工程等四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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