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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工作,現批準《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技術規范》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該標準自2023年7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開展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的方式與要求、核查準備工作及主要核查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組織的技術機構,對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質量開展核查。擬核發排污許可證的質量核查和排污單位對排污許可證質量自查,可參照本標準執行。
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在本標準規定內容基礎上,制定更為詳盡的地方標準。
一般原則:
1.排污許可證質量核查可采用非現場核查和現場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對于僅需通過資料審核、智能核查等方式即可完成核查的,以非現場核查為主,可不開展現場核查。
2.非現場核查:非現場核查事項清單見附錄 B。非現場核查重點關注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填報完整,記載內容與法律法規、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等相關文件要求是否相符,記載內容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或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及驗收意見等內容是否一致。
3.現場核查:非現場核查存在疑問需要進一步核實的,記載內容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及驗收意見等內容不一致且未提供相關說明材料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確需采取現場核查的,可開展現場核查工作。現場核查事項清單見附錄 C。現場核查主要是核查排污許可證記載內容與排污單位實際情況的一致性及對非現場核查存疑的問題進行進一步判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組織的技術機構可根據非現場核查情況確定現場核查的內容、頻次等。實施現場核查的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核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4.核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本標準規定事項,地方有其他管理要求的,從其規定。
廢氣(廢水)排放口:
1.結合已收集排污單位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備案材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及驗收意見、排污口和監測孔規范化設置情況說明材料、平面布置圖、監測點位示意圖、生產工藝流程圖等資料,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對排污許可證記載的廢氣排放口的數量、類型,排氣筒高度、出口內徑、排氣溫度,廢水排放口的廢水排放去向、排放方式、排放規律,雨水排放口(如涉及)基本信息等內容進行判定。
2.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依據入河入海排污口名稱、編號及審批、備案或登記信息等進行判定。
3.對于排放口(廢氣排放口、廢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依法納入監管的排放口等)信息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或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相比不一致的情形,如附件中未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建議現場核查時予以重點關注。
4.對于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排放口的,核查其相關排污單位是否在排污許可證中明確各方責任。
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種類:
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產排污設施對應的污染因子,對照應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結合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環境影響登記表及備案材料、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及驗收意見、原輔材料主要成分等進行判定。
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依據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進行判定。對于未采用推薦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
廢氣(廢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限值:
依據現行有效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其修改單中的排放濃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進行判定。應嚴格按照標準適用范圍選用污染物排放標準,不應執行行政規范性文件等。
廢氣(廢水)許可排放量:
依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判定。應根據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中規定的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實到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控制指標,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文件批復的排污單位,許可排放量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要求。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現場核查內容:
通過現場踏勘,查閱環境管理臺賬、生產臺賬、采購和出入庫記錄等方式,對排污許可證記載的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廢氣(廢水)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口,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廢氣無組織管控措施,自動監測設備安裝及聯網情況,主要生產設施數量、參數、名稱信息,主要原輔材料和燃料信息,入河入海排污口信息等內容進行判定。
對于現場建設情況與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復文件不一致的情形,可按照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前和驗收后分別進行判定。對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未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建設項目,依據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等文件要求進行判定;對于已完成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建設項目,后續發生調整應判定是否屬于改建、擴建,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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