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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編制了《水質總磷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等4項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水質總磷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質總磷自動監測儀的技術性能,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3—2003)的修訂。《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3—2003)首次發布于2003年,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標準名稱修改為《水質總磷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修改了水質總磷自動監測儀的測量范圍;
——修改了零點漂移、量程漂移、重復性、電壓穩定性和實際樣品比對試驗等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增加了示值誤差、定量下限、記憶效應、濁度影響、環境溫度影響、最小維護周期、數據有效率、一致性偏差等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刪除了直線性、平均無故障連續運行時間和絕緣阻抗指標。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3—2003)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水質總磷自動監測儀的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水質總磷自動監測儀的生產設計、應用選型和性能檢測。水質總磷自動監測儀的測量范圍應包含0.02mg/L~50mg/L。
《水質總氮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質總氮自動監測儀的技術性能,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對《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2—2003)的修訂。《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2—2003)首次發布于 2003 年,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標準名稱修改為《水質總氮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修改了水質總氮自動監測儀的測量范圍;
——修改了零點漂移、量程漂移、重復性、電壓穩定性和實際樣品比對實驗等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增加了示值誤差、定量下限、記憶效應、濁度影響、環境溫度影響、最小維護周期、數據有效率、一致性偏差等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刪除了直線性、平均無故障連續運行時間和絕緣阻抗指標。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總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2—2003)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水質總氮自動監測儀的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的水質總氮自動監測儀的生產設計、應用選型和性能檢測。水質總氮自動監測儀的測量范圍應包含0.20mg/L~200mg/L。
《水質小型自動站(常規五參數、CODMn、NH3-N、TP、TN)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水質小型自動站的技術性能,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水質小型自動站的組成結構、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及檢測方法。本標準適用于水質小型自動站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水質小型自動站應至少實現水溫、pH、電導率、濁度、溶解氧、
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及總氮9個水質監測項目的自動監測。其中水溫量程至少應包含0 ℃~50 ℃、pH量程至少應包含2~12、電導率量程至少應包含0mS/m~500mS/m、濁度量程至少應包含0NTU~1000 NTU、溶解氧量程至少應包含0mg/L~20mg/L、高錳酸鹽指數量程至少應包含2mg/L~20mg/L、氨氮量程至少應包含0.15mg/L~5mg/L、總磷量程至少應包含0.02mg/L~2mg/L 及總氮量程至少應包含0.2mg/L~10mg/L,主要應用于地表水水質的監測。
《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有機碳和元素碳自動監測系統(熱學-光學校正法)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熱學-光學校正法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有機碳和元素碳自動監測系統的性能和質量,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有機碳和元素碳自動監測系統(熱學-光學校正法)的原理與組成、技術要求、性能指標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空氣顆粒物(PM2.5)有機碳和元素碳自動監測系統(熱學-光學校正法)的設計、生產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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