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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根據中國衡器協會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2021年立項計劃 T2021002,由陜西四維衡器科技有限公司等單位編制的《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 第8部分:模組整車式》團體標準,已由中國衡器協會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組織專家審查通過,并經中國衡器協會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審核同意,現批準發布,編號為 T/CWIAS 0006.2-2024,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11月,全國衡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四屆三次會議,全體委員根據當時公路動態稱重技術及產品發展的現狀,確定按照系列標準的思路來申報修訂 GB/T 21296-2007《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的國家標準;2016年9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下達了制定系列標準的任務;2019年9月,全國衡器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完成系列標準的上報工作;2020年11月,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了該系列標準,它們是:
GB/T 21296.1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第 1 部分:通用技術規范;
GB/T 21296.2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第 2 部分:整車式;
GB/T 21296.3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第 3 部分:軸重式;
GB/T 21296.4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第 4 部分:彎板式;
GB/T 21296.5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第 5 部分:石英晶體式;
GB/T 21296.6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第 6 部分:平板模塊式。
2018年11月中國衡器協會第一屆團體標準技術委員會成立,按照管理規定同意了《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 窄條式》和《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 模組式》的中國衡器協會團體標準的立項申請,按照衡器標準體系的分類原則,這兩個標準都屬于“自動衡器”大類、“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的范疇。為了充分體現標準系列化這一標準化的高級形式,使衡器行業的專家、生產企業通過對同一類產品發展規律的分析研究、國內外產品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預測,從而對該產品有一個整體的了解,將該二項標準的編號和名稱規定為:
T/CWIAS 0002.1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 第 7 部分:窄條式
T/CWIAS 0002.2 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 第 8 部分: 模組整車式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文件起草單位:陜西四維衡器科技有限公司、山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山東金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眾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儲恒科物聯網系統有限公司、盤天(廈門)智能交通有限公司、包頭申大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重慶中亞慧通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航天三沃機電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中航電測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力浩飛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規定了模組整車式動態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的術語和定義、型號與規格、計量要求、技術要求、生產和安裝要求、現場安裝條件及維護要求、測試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
測試速度選取及行駛軌跡:
每種參考車輛在規定的速度范圍內各進行10次動態測試,一般在規定的速度范圍內選取接近范圍下限進行4次動態測試,中間和接近范圍上限進行6次動態測試。并按照下面的要求:
a)2次接近范圍下限測試由靠近承載器的左側通過;
b)2次接近范圍下限測試由靠近承載器的右側通過;
c)6次中間和接近范圍上限測試由承載器的中心通過。
非勻速行駛稱量功能測試:
每種參考車輛在規定的速度范圍內(≤20km/h)各進行5次非勻速行駛動態測試,一般在規定的速度范圍內選取接近范圍下限進行2次動態測試,中間和接近范圍上限進行3次動態測試。當被試車輛的全部輪軸行駛進入承載器時,可以采取車輛允許的任何方式加速、減速行駛。并按照下面的要求:
a)1次接近速度范圍下限測試由靠近承載器的左側通過;
b)1次接近速度范圍下限測試由靠近承載器的右側通過;
c)3次接近速度范圍上限測試由承載器的中心通過。
連續跟車稱量功能測試:
參考車輛的軸型、載荷情況可以任意組合,組合后的被試參考車輛組應包括:
——2輛或者2輛以上的空載車輛;
——2輛或者2輛以上的載重車輛,其總載荷應接近于模組式動態
汽車衡的最大秤量;
在規定的速度范圍內(≤20km/h),上述組合測量各進行5次連續跟車動態測試,一般在規定的速度范圍內選取接近范圍下限進行2次動態測試,中間和接近范圍上限進行3次動態測試。當被試車輛的第1輛車的后軸駛離承載器邊緣時,第2輛車以安全距離和行駛速度駛入承載器,此時車輛的行駛速度為接近勻速。并按照下面的要求:
a)1次接近速度范圍下限測試由靠近承載器的左側通過;
b)1次接近速度范圍下限測試由靠近承載器的右側通過;
c)3次接近速度范圍上限測試由承載器的中心通過。
本文件適用于安裝于稱量控制區內,與路面平齊的,由多個獨立且結構相同的稱重單元組成的模組式動態汽車衡。(更多內容詳情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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