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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行業標準】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進一步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制修訂形成《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火電(二次征求意見稿)》《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鋼鐵工業(征求意見稿)》《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汽車制造業(征求意見稿)》《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4年4月15日,意見反饋郵箱:mee.permit@mee.gov.cn。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火電(二次征求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火電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火電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火電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以及指導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審核確定火電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從事電力生產的火電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
固體廢棄物以及土壤污染控制的許可管理,包括從事電力生產的火力發電(GB/T 4754 中 D4411)、熱電聯產(GB/T 4754中 D4412)、生物質能發電(GB/T 4754 中 D4417 中利用農林生物質、沼氣發電、垃圾填埋氣發電)的排污單位。生物質能發電(GB/T 4754 中 D4417 中生活垃圾、污泥發電)排污單位執行 HJ 1039?;痣娕盼蹎挝划a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名稱及產生環節適用本標準,工業固體廢物其他要求按照 HJ 1200 執行?;痣娕盼蹎挝还I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執行 HJ 1301。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廢氣、廢水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火電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 HJ 942 執行。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鋼鐵工業》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鋼鐵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7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優化了標準架構,區分排污許可重點管理與簡化管理分別提出技術要求。
——修訂了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填報基本要求。
——優化了許可排放量與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
——進一步完善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優化了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形式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鋼鐵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鋼鐵工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以及指導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審核確定鋼鐵工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鋼鐵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棄物以及土壤污染控制的許可管理,包括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國民經濟行業代碼 C 31)、煉鐵(國民經濟行業代碼 C 311)、煉鋼(國民經濟行業代碼 C 312)、鋼壓延加工(國民經濟行業代碼 C 313)的排污單位。鋼鐵工業排污單位生產設施或排放口中,執行 GB 13456及其修改單、GB 28662 及其修改單、GB 28663、GB 28664、GB 28665 及其修改單、GB 37822和 GB 41618 的,適用本標準;鐵合金工業、金屬鑄造工業等排污單位中執行 GB 28662 及其修改單、GB 28663、GB 28664 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可參照本標準執行。鋼鐵工業排污單位中自備電廠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火電》,執行 GB 13271 的適用 HJ 953;執行 GB 16171 的適用 HJ 854,執行 GB 4915 的適用 HJ 847;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工業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鋼鐵工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 HJ 942 及 HJ 944。鋼鐵工業排污單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名稱及產生環節適用本標準,工業固體廢物其他排污許可管理要求按照 HJ 1200 執行。鋼鐵工業排污單位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要求適用 HJ 130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汽車制造業》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8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主要內容有:
——增加和修訂了相關術語和定義;
——優化了標準架構,區分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排污單位分別提出了技術要求;
——簡化了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內容;
——調整了廢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類型;
——完善了廢氣主要排放口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新增了廢氣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廢氣許可排放量以及廢水一般排放口許可排放量的核算內容;
——更新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
——調整了自行監測管理內容要求;
——簡化、調整了環境管理臺賬和執行報告內容要求;
——完善了廢氣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新增了廢氣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廢氣實際排放量以及廢水一般排放口實際排放量的核算內容;
——完善了非正常情況廢氣排放濃度合規判定內容;
——補充、完善了附錄。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參考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指導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審核確定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土壤污染控制的排污許可管理。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中,執行 GB 13223 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火電》;執行 GB 13271 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 HJ 953;執行 GB 21900 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 HJ 855;執行 GB 39726 的生產設施或排放口,適用 HJ 1115。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名稱及產生環節適用本標準,工業固體廢物其他要求執行 HJ 1200;排污單位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執行 HJ 1301。
專門處理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廢水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適用 HJ 978。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汽車制造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 HJ 942 要求執行。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完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鍋爐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18年,本次為第一次修訂。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
——修訂了適用范圍;
——增加和修訂了部分術語和定義;
——完善了排污單位基本申報要求;
——修訂和調整了污染物許可排放量核定原則和方法;
——增加了廢水、廢氣一般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的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和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
——修訂了環境管理臺賬和執行報告編制內容;
——增加了工業固體廢物、土壤的排污許可內容要求;
——完善了非正常工況合規判定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鍋爐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污染防治可行技術運行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鍋爐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信息,以及指導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審核確定鍋爐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執行和參照執行GB 13271或GB 13223的鍋爐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以及土壤污染控制的許可管理,包括從事熱力生產和供應(GB/T 4754中D4430)的鍋爐排污單位,以及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按照鍋爐通用工序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其他鍋爐或相關排污單位可參照本標準執行。鍋爐排污單位產生的工業固體廢物名稱及產生環節適用本標準,工業固體廢物其他要求按照HJ 1200執行。鍋爐排污單位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執行HJ 1301。
本標準未作規定但排放廢氣、廢水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鍋爐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HJ 942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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