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江蘇省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現向有關單位征求意見。
根據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信息,截止2021年8月底,江蘇省共有紡織企業4309家,占全國總數的43%。江蘇省紡織企業中,按照國民經濟行業的3級分類,包含C 175 化纖織造及印染精加工企業3104家,占比超過70%。另外,C 171棉紡織及印染精加工的企業736家,C 172毛紡織及染整精加工的企業259家,C 173絲絹紡織及印染精加工企業68家,C 174麻紡織及染整精加工企業16家,C 176針織或鉤針編織物及其制品制造企業23家,C 177家用紡織制成品制造企業25家以及C 178產業用紡織制成品制造企業64家。
2018年7月,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江蘇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通告》要求,江蘇省13個設區市全部行政區域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江蘇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深入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全面落實國家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健全大氣污染聯防聯控聯治體系,協同推進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多污染物控制,有效解決細顆粒物(PM2.5)超標等復合型大氣污染問題。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江蘇省紡織染整工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進行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結合江蘇省紡織染整工業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規定了江蘇省紡織染整企業或生產設施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達標判定,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江蘇省現有紡織染整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適用于對紡織染整企業或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適用于法律允許的大氣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引用的文件包括:GB/T 4754—201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14675 空氣質量 惡臭的測定 三點比較式臭袋法;GB/T 15432 環境空氣 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GB/T 15516 空氣質量 甲醛的測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 37822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HJ 75 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 604 環境空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直接進樣—氣相色譜法;HJ 734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測定 固相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質譜法;HJ 801 環境空氣和廢氣 酰胺類化合物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HJ 836 固定污染源廢氣 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 重量法;HJ 861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紡織印染工業;HJ 87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紡織印染工業;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HJ 1006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鹵代烴的測定 氣袋采樣—氣相色譜法等。
污染物監測要求。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環境監測管理辦法》、HJ 861和HJ 879等規定,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廠區監測。1.對廠區內無組織排放進行監控時,在廠房門窗或通風口、其他開口(孔)等排放口外1 m,距離地面1.5 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若廠房不完整(如有頂無圍墻),則在操作工位下風向1 m,距離地面1.5 m以上位置處進行監測。2.廠區內非甲烷總烴任何1 h平均濃度手工監測按照HJ 604、HJ 1012的規定,以連續1 h采樣獲取平均值,或在1 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3.廠區內非甲烷總烴任意一次濃度值的監測,按HJ 1012規定的要求執行。
企業邊界監測。1.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監測按HJ/T 55規定執行。2.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的監測,一般以連續1 h采樣獲取平均值;若濃度偏低,可適當延長采樣時間;若分析方法靈敏度高,僅需短時間采集時,應在1 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4個樣品,計算平均值。
達標判定。1.采用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監測數據等于或低于排放限值的,即屬于達標排放。2.采用自動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等于或低于本文件規定的限值,即屬于達標排放。3.若同一時段的手工監測數據與有效自動監測數據不一致,優先使用符合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要求的手工監測數據。4.啟動、停機等非正常情況下,顆粒物、非甲烷總烴等自動監測數據不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自本文件實施之日起,江蘇省紡織染整企業或生產設施廢氣排放控制按本文件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以及江蘇省《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2/ 4041)中的相關規定;工藝廢氣和污水處理站惡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文件中已確定限值的控制項目外,其余控制項目仍執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4554)中的相關規定。紡織染整企業或生產設施鍋爐廢氣排放控制執行相關標準的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文件時,按照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
本文件頒布后,國家出臺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涉及本文件未做規定的污染物控制項目或項目排放限值嚴于本文件時,執行國家標準中的相關規定。
所有評論僅代表網友意見,與本站立場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