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在北京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員提出,應將環境保護法定位為我國環保領域的基本法律。
鄒萍委員會前曾到有關部門座談,了解對修改環保法的意見和建議。鄒萍委員認為,在總體定位上,應該使環境保護法成為我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從而實現將可持續發展這一國家發展戰略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確的目的。
鄒萍委員說,根據國外立法經驗,只有環境保護基本法才能將可持續發展戰略進行宣示,同時也只有環境保護基本法才能規定國家的環境管理責任和公民的基本環境權利,才能確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與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關系的原則。
鄒萍委員建議,在實體內容的修改和設置上,應當遵循“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建設并重”的原則,符合環境保護實踐中預防管制、整改和救濟的邏輯順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應包含“實現可持續發展”、“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和“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三個方面;二是明確各級政府環境保護的責任,確立經濟、社會、環境協調發展的綜合決策制度,對各有關主管部門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在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保護方面,明確保護優先開發有序的原則,設立生態補償機制,增強各項規范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四是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方面應包括清潔生產、循環經濟、排污申報、排污許可、排污交易、總量控制和達標排放、排污收費、污染事故、污染轉移、環境稅等內容;五是提出和明確環境權屬概念,確立環境公益訴訟的制度,設置公民環境生存權,完善環境權益民事訴訟制度,強化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機制;六是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應該有一定的穩定性,調整的對象和范疇應具有廣泛性。對目前無法具體規定但將來條件成熟時可能需要補充的,應該作原則性規定,或設置啟動程序,同樣對各地通過地方立法以解決當地的特殊環境問題和強化環境監督、管理等方面予以充分考慮;七是建議修改后的名稱為環境保護基本法。
王佐書委員指出,迄今為止,我國環保領域已經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與污染防治相關的專項法律。法律之間應當協調互助,才能有利于貫徹執行,有利于治理國家。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在基本定位方面和處理環境與發展的關系上,多為倡導性表述,一般性口號多,可操作措施少,規范性不強;在處理該法與其他各專項環保法律的關系上,定位不清晰,層次不夠高,一些具體規定過于瑣碎。
王佐書委員也建議,將環境保護法定位為環保領域的基本法律,主要規定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政策、基本導向、基本要求,使其統領環保領域的各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