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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了進一步加強鈾礦冶放射性廢物的輻射安全管理工作,生態環境部組織技術支持單位對國家標準《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定》(GB 14585—93)進行了修訂并形成了《鈾礦冶放射性廢物輻射安全管理技術要求(征求意見稿)》,現向有關單位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我國核電發電量持續增長,為保障電力供應安全和節能減排做出了重要貢獻。核電發展對天然鈾資源提出了重大需求。為保障核電對天然鈾的需求供應,國內天然鈾的年產量在逐步增長,鈾礦冶放射性廢物也隨之逐年增加。2016年,我國對大部分南方硬巖鈾礦山實施了政策性關停,鈾礦冶放射性廢物的產生量與排放量雖有所減少,但堆存的放射性尾礦(渣)因未進行退役治理而在逐年增加。未來幾年,部分鈾礦冶設施將陸續進入退役階段。鈾礦冶設施的退役治理還會增加建筑垃圾、廢舊金屬、場地清挖污染土等大量廢物,其退役治理涉及去污、環境整治、清潔解控和廢物再循環利用等技術要求,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標準加以規范。
我國鈾礦冶設施分布地域廣,常規采冶堆存的廢石和尾礦(渣)量巨大,給鈾礦山的退役治理和退役后安全監管帶來很多困難。為了保證核能和鈾礦冶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保障鈾礦區周圍環境安全和公眾健康,以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從環境形勢的變化因素考慮,尤其需要進一步規范鈾礦冶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完善鈾礦冶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標準體系。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 人體健康,規范鈾礦冶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制訂本文件。 本文件規定了鈾礦開采和選冶過程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原則和要求,也規定了鈾礦冶設 施在設計、運行、退役等階段的放射性廢物管理一般要求。
本文件代替GB 14585—93《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定》,與GB 14585—93相比,除 結構調整和編輯性改動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a)將文件名稱由“鈾、釷礦冶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技術規定”修改為“鈾礦冶放射性廢物輻射安 全管理技術要求”; b)對“引用標準”和“術語”作了相應的修改與補充,刪除了“控制釋放”、“廢物隔離”、“廢 石場”、“壩”、“穩定化”等術語,增加了“關閉”、“原地爆破浸出”、“鈾礦冶設施”、 “環 境整治”、“廢物最小化”等術語; c)增加了“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質量保證”二章,在“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原則” 中體現了可持續發展、廢物全過程管理、廢物最小化、優化管理;重新編寫了“放射性廢物控制”,并 將標題改為“放射性廢物管理”,增加了放射性廢物管理、物料或場址的解控等內容; d)按照廢物管理最新進展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幾個階段性步驟,對其他各章節進行了重新調整、 改寫與補充; e)刪去“輻射防護原則及一般要求”、“監測、監督和維護”、“職責”三章,并將其中的部分 相關內容納入其他相應章節。
本規范引用的文件包括:GB 5084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GB 14500 放射性廢物管理規定;GB 14586 鈾礦冶設施退役環境管理技術規定;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 23726 鈾礦冶輻射環境監測規定;GB 23727 鈾礦冶輻射防護和輻射環境保護規定;GB 50520 核工業鈾水冶廠尾礦庫、尾渣庫安全設計規范;GB 50521 核工業鈾礦冶工程設計規范;GB 50421 有色金屬礦山排土場設計標準;GB/T 4960.8 核科學技術術語第8部分:放射性廢物管理;GB/T 17567 核設施的鋼鐵、鋁、鎳和銅再循環、再利用的清潔解控水平;EJ 1107 鈾礦冶設施退役整治工程設計規定;《地下水污染源防滲技術指南(試行)》(環辦土壤函〔2020〕72號)。
放射性廢物管理的基本原則:1.應從鈾礦冶項目的規劃、工藝選擇與方案研究、設計等源頭控制放射性廢物的產生。2.營運單位應在鈾礦開發的規劃、選址、工藝選擇與方案研究、設計、建設、運行、退役與環境整 治的全過程中綜合考慮放射性廢物的管理,滿足廢物最小化和輻射防護最優化原則。3.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技術,優先采用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影響小的技術和方 案,同時應積極開展先進技術的研發與利用。4.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運行。5.鈾礦采冶及其退役產生的污染物向環境的釋放,均應當遵從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有關放射性和非放 射性物質排放標準和環境質量標準。6.在鈾礦開采和選冶期間,營運單位應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完善廢物輻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件適用于鈾礦開采、選冶設施的建設、運行和退役中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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