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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范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生態環境部現批準《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為國家生態環境標準,并予發布。本標準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態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參考:GB/T 4883 數據的統計處理和解釋 正態樣本離群值的判斷和處理;GB/T 8170 數據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HJ 493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HJ 630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HJ 1075 水質 濁度的測定
濁度計法;RB/T 214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 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市場監管總局 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等文件編制而成。
本標準規定了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原始記錄等內容。本標準是對《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中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部分的修訂。本標準首次發布于2002年,原標準起草單位為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本次為第一次修訂,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增加了附錄 A,明確了地表水總磷監測現場前處理方法;
——增加了附錄 B,給出了采樣現場記錄要求;
——刪除了流域監測;
——修改了適用范圍、術語和定義中地表水內容的相關表述;
——完善了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分析方法、監測數據處理、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相關內容。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 91—2002)中涉及的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部分廢止。本標準自2022年8月1日起實施。
布點原則:
1.監測斷面的布設在宏觀上能反映流域(水系)或所在區域的水環境質量狀況和污染特征。
2.監測斷面的布設應避開死水區、回水區、排污口處,盡量設置在順直河段上,選擇河床穩定、水流平穩、水面寬闊、無急流或淺灘且方便采樣處。
3.監測斷面布設應考慮采樣活動的可行性和方便性,盡量利用現有的橋梁和其他人工構筑物。
4.監測斷面的布設應考慮社會經濟發展、監測工作的實際狀況和需要,要具有相對的長遠性。
5.監測斷面的布設應考慮水文測流斷面,以便利用其水文參數,實現水質監測與水量監測的結合。
6.監測斷面的設置數量,應考慮人類活動影響,通過優化以最少的監測斷面、垂線和監測點位獲取具有充分代表性的監測數據,有助于了解污染物時空分布和變化規律。
7.監測斷面布設后應在地圖上標明準確位置,在岸邊設置固定標志。同時,以文字說明斷面周圍環境的詳細情況,并配以照片,相關圖文資料均應存入斷面檔案。
8.流域(水系)可布設背景斷面、控制斷面、消減斷面和河口斷面。
9.行政區域可在水系源頭設置背景斷面或在過境河流設置入境斷面或對照斷面、控制斷面、消減斷面、出境斷面或河口斷面。
本標準適用于江河、湖泊、水庫和渠道等地表水的水環境質量手工監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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