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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根據《上海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同濟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等單位負責編制的團體標準《地表水水質走航監測技術指南》已完成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指出: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協同機制,加強重點流域、重點湖泊、城市水體和近岸海域綜合治理,推進美麗河湖保護與建設,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分別下降 8%,基本消除劣Ⅴ類國控斷面和城市黑臭水體。開展城市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推進重點流域重污染企業搬遷改造。
生態環境部副部長翟青指出:“十四五”期間的水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在水環境改善的基礎上,更加注重水生態環境修復,注重“人水和諧”,讓群眾擁有更多生態環境獲得感和幸福感。并強調在目標設置上要有所突破,提出了“有河要有水,有水要有魚,有魚要有草,下河能游泳”的要求。這充分說明國家對水生態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也對流域環境質量提出了具體要求和遠景目標。
為了適應“十四五”對地表水水質新的監測要求,有必要發展、補充和加強新型水質監測模式,水質走航監測具有響應快、覆蓋面廣、表征全面等特點,在污染物溯源、預警、預測和應急監測中具有明顯的技術特點,可有效加強水質監管力度和技術水平,屬于重點發展的監測技術手段。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編制。參考GB 3838《地表水質量標準》;GB/T 10250-2007《船舶電氣與電子設備的電磁兼容性》;HJ 91.2《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技術規范》;HJ 101-2019《氨氮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212《污染物在線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 915《地表水自動監測技術規范(試行)》;HJ/T 96-2003《pH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99-2003《溶解氧(DO)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03-2003《總磷水質自動分析儀技術要求》;HJ/T 191-2005《紫外(UV)吸收水質自動
在線監測儀技術要求》等規程編制。
本指南明確了地表水水質走航監測系統的基本組成單元以及對各單元性能的基本要求,走航監測工作程序、走航監測的質量控制要求及走航監測系統運行維護要求等內容,以便確保走航監測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指南適用于江河、湖泊、水庫和渠道等地表水的日常走航巡測、污染物溯源調查和地表水應急監測。
水質走航監測模式:
水質走航監測模式為船舶在行進過程中同步進行監測的工作模式。該工作模式可用于日常水質巡查監測、水質污染溯源和水質應急監測等工作。其一般工作程序由準備工作和現場作業兩部分組成。
定點監測模式:
在某些場合下,如疑似污染源調查、應急斷面監測或進行質量控制活動(例如比對監測)時,可以采取定點監測的模式。定點監測模式與走航監測模式的主要區別在于載體(如搭載船舶)是靜止固定在某一個地點的,除了不需要采集船舶航行過程中的地理位置信息以外,其余工作流程可參考本指南5.2.1和5.2.2中所描述的內容。
對于定點位監測模式,需要在監測計劃中明確定點方式,監測取水點應位于預先設定好的監測斷面。并確保在整個監測過程中,取水點在預設監測斷面上下游10m范圍以內。當需要測定水體流速時,可以采取轉子式流速儀(旋漿)法或多普勒ADCP法進行測量。
質控要求:
(1)氨氮、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應每24小時或每次使用前至少進行1次零點核查和跨度(跨度為對應監測水域的地表水水質限值)核查;每月至少進行1次線性核查;
(2)采用化學法進行測試的項目,設備在初次使用前和每次試劑更換后應重新進行線性校準,并驗證精密度和準確度;
(3)氨氮、化學需氧量、總磷、總氮每月至少進行1次實際水樣比對;
(4)常規五參數每周進行一次標樣核查,如遇天氣原因無法行船可延后進行;
(5)葉綠素a、藍綠藻密度應每周進行一次單點核查,每季度進行一次多點線性核查。
(6)系統維護后質控措施實施要求:1)更換試劑(僅使用水清洗除外)后,應進行校準;2)當分析設備關鍵部件更換后,應進行多點線性核查,必要時應開展實際水樣比對;3)當分析設備長時間停機(7天以上)恢復運行時應進行零點核查、跨度核查和線性核查。
其它要求:
1)監測儀器不允許屏蔽負值;2)pH選用25℃時pH值為4.01、6.86、9.18左右的標準pH緩沖溶液進行核查,每月至少應進行2個不同濃度標準溶液核查;3)溶解氧每月應進行飽和溶解氧核查;4)電導率和濁度每月應采用與監測斷面水質監測項目濃度相接近的標準溶液及其2倍左右濃度標準溶液進行核查;5)多點線性核查未通過時,維護后應先進行零點/跨度核查,通過后再進行多點線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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