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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儀表標準】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組織制定了《江蘇省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于10月16日前將意見反饋至郵箱songxw@jshb.gov.cn。
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噪聲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對尚未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省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噪聲排放標準;對已經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地方噪聲排放標準。地方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制訂,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編號,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制定相關標準,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
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范圍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的意見,并向社會公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設置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功能區聲環境質量自動監測,組織對重點噪聲污染源定期進行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和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噪聲敏感建筑物周邊等重點區域噪聲排放情況的調查、監測;會同有關部門,逐步在城市市區主要交通要道、商業區和人口集中區域合理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組織繪制環境噪聲地圖,加強環境噪聲監控和噪聲預測評估研究。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設置、運行、維護的費用由本級財政部門安排。用于噪聲監測的計量器具,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強制檢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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