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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網 產業報道】近日,生態環境部網站發布《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到將依法逐步將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推動排污單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最終在“十四五”期間將工業噪聲依法全部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
實施范圍包括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屬于工業行業(行業門類為B、C、D)的,且依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名錄》)屬于第3至99類應當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
值得注意的是,屬于《名錄》第3至99類之外或者《名錄》未作規定但確需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根據《名錄》第八條規定,提出其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建議,報生態環境部確定。
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適用《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HJ 1301-2023)(以下簡稱《工業噪聲技術規范》)要求。
對于通知發布后首次申請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按照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工業噪聲技術規范》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在排污許可證中一并記載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
對于通知發布前已經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應于2025年前完成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證管理相關工作,可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時,依據《工業噪聲技術規范》,通過重新申請增加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事項可采用活頁方式增加到排污許可證中,并在活頁處加蓋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公章。
對于納入排污登記的排污單位,通知發布后首次進行排污登記的,排污登記表中工業噪聲管理相關內容應填報完整;本通知發布前已經進行排污登記的,待排污登記表延續或變更時增加工業噪聲管理相關內容。
排污單位重新申請排污許可證時,可以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工業噪聲排污許可證申請表。排污許可證審批部門應依法對符合條件的排污單位頒發排污許可證,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記載產噪單元及編號、主要產噪設施及數量、主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及數量、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生產時段、工業噪聲許可排放限值、自行監測要求以及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信息公開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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